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
二、房屋(含主房、附房)、庭院、道地的面积,按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
三、房屋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房屋补偿总分由房屋分项补偿基准分经房屋主体分项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
房屋补偿金额除以房屋补偿面积即为房屋重置价格。
四、房屋装修补偿金额为房屋装修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房屋装修补偿总分由房屋装修补偿基准分经装修工艺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计算。
五、附属物补偿金额为附属物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附属物补偿总分由附属物补偿基准分结合相应土地面积计算。
六、上述补偿分值为100元/分。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七、新建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结算价格),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签约和腾房,拆迁人可给予其奖励。拆迁人在拆迁前应明确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并报区政府备案。
九、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补偿计分表
2.房屋装修补偿计分表
3.附属物补偿计分表
附件1
项目 | 名称 | 编号 | 补偿基准分(分/M2) | 具体条件 | 折旧率 |
主 体 | 钢筋 混凝土 结构 | 1-1 | 9 | 1.基础、柱、梁、屋盖、楼板、楼地面、屋面均是钢筋砼(全框架)。 2.全部为钢筋砼承重,墙不起承重作用。 3.钢筋砼墙或砖填充墙。 | 0.5%/年 |
砖混 结构 | 1-2 | 7 | 1.钢筋砼基础或砖石基础。 2.钢筋砼柱或砖柱。 3.梁、屋盖、楼板、楼地面均是钢筋砼。 4.墙、柱、梁共同承重。 5.砖墙。 | 0.75%/年 | |
砖木 结构 | 1-3 | 4 | 1.砖石基础。 2.木屋架、木梁;砖柱、砖墙(正规砖);木楼梯;瓦屋面。 3.砖墙、砖柱承重。 4.砖墙或板条墙。 | 1%/年 | |
木结构 | 1-4 | 3.5 | 1.木屋架、木梁、木柱、板墙;木楼梯;瓦屋面。 2.柱承重。 3.板条墙。 | 1%/年 | |
简易 混合 结构 | 1-5 | 2.5 | 1.低标准钢筋砼屋盖或木屋架、竹屋架、瓦屋面。 2.墙承重。 3.自制砖、煤渣砖、乱杂砖等砖墙或泥墙。 | 1.25%/年 | |
门 | 实木门 | 1-6 | 0.8 | 高档实木门或高档防盗钢门(含门套、纱门)。 | 按房屋主体折旧率计算 |
实心门 | 1-7 | 0.5 | 多层实心门或塑钢门、铝合金门、一般防盗钢门(含门套、纱门)。 | ||
空心门 | 1-8 | 0.25 | 夹板空心门、木板门(含门套、纱门)。 | ||
窗 | 塑钢窗 | 1-9 | 0.5 | 各式塑钢窗(含窗套、窗帘箱、窗帘轨、纱窗)。 | |
铝合金窗 | 1-10 | 0.4 | 各式铝合金窗(含窗套、窗帘箱、窗帘轨、纱窗)。 | ||
钢、木门 | 1-11 | 0.25 | 各式钢窗或木窗(含窗套、窗帘箱、窗帘轨、纱窗)。 | ||
楼 地 面 | 现浇钢砼楼地面 | 1-12 | 1 | 现浇钢砼楼地面。 | 按房屋主体折旧率计算 |
钢砼 楼地面 | 1-13 | 0.9 | 预制板楼地面。 | ||
一般木楼地面 | 1-14 | 0.85 | 带木搁栅,平口楼地面。 | ||
水泥地面 | 1-15 | 0.4 | 三合土、碎砖等垫层,细石砼面。 | ||
水 电 | 较好水电设施 | 1-16 | 1 | 水电齐全、上下水管、水龙头、暗设电线、电缆、较好开关、较好插座等。 | |
一般水电设施 | 1-17 | 0.7 | 水电齐全、明设电线、电缆、一般开关、一般插座等。 |
调整项目 | 编号 | 调整内容 | 补偿分调整及条件 |
钢筋 混凝土 结构 | 2-1 | 层次 | 一层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0.8分(每平方米,下同);二层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1.6分;三层及以上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2.4分。 |
2-2 | 基础 | 桩承台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5分。 | |
砖混结构 | 2-3 | 层次 | 一层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0.6分;二层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1.2分;三层及以上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1.8分。 |
2-4 | 基础 | 桩承台钢筋混凝土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5分。 钢筋混凝土带形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分。 柱支撑钢筋混凝土圈梁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分。 钢筋混凝土圈梁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8分。 | |
砖木结构 | 2-5 | 屋架 |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屋架,或者钢筋砼人字屋架,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2-6 | 柱体 |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承重,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
2-7 | 基础 | 钢筋混凝土圈梁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
木结构 | 2-8 | 屋架 |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屋架,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2-9 | 柱体 |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承重,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
简易混合结构 | 2-10 | 基础 | 钢筋混凝土圈梁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
1.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补偿总分×分值。
2.住宅房屋补偿总分=(主体分项补偿基准分+门加权平均补偿分+窗加权平均补偿分+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水电设施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房屋成新。
其中:(1)门加权平均补偿分=Σ(门数量×门分项补偿基准分)/门总数;
(2)窗加权平均补偿分=Σ(窗数量×窗分项补偿基准分)/窗总数;
(3)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Σ(楼地面数量×楼地面分项补偿基准分)/楼地面总数;
(4)房屋成新=1-折旧率×(建房时间-2年)(建房时间>2)。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两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房屋成新不低于80%。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类别 | 编号 | 补偿基准分(分/M2) | 补偿基准分调整及条件 | 折旧率 |
钢筋混凝 土结构房屋 | 3-1 | 10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商业综合类非住宅此项分数为12分,层次调整同上。 | 0.5%/年 |
砖混结构房屋 | 3-2 | 8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商业综合类非住宅此项分数为10分,层次调整同上。 | 0.75%/年 |
钢结构厂房 | 3-3 | 6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层高高度为6米及以上的,该项分数为7分。 | 0.75%/年 |
砖木结构 (或其它结构) 房屋 | 3-4 | 4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商业综合类非住宅此项分数为6分,层次调整同上。 | 1%/年 |
1.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非住宅房屋补偿总分×分值。
2.非住宅房屋补偿总分=(非住宅房屋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非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房屋成新。
3.房屋成新=1-折旧率×(建房时间-2年)(建房时间>2)。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两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房屋成新不低于80%。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科目 | 编号 | 具体要求 | 补偿基准分(分/M2) |
装修及设施(住宅) | 4-1 | 1室内装修顶面平吊顶以上、内墙面三夹板护墙以上、地面复合地板或者抛光砖以上。 2室外装修顶盖有中档顶盖(小青瓦、波型瓦)护栏等以上、外墙面有中档墙面砖(仿石、仿古面砖、釉面砖等)以上。 3设施有全套卫生洁具、污水处理系统、固定电话、管道燃气、宽带网、有线电视、水电一户一表、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 | 10 |
装修及设施(非住宅) | 4-2 | 按照装修定额,统一成套装修。 | 6 |
等级 | 编号 | 具体要求 | 调整系数 |
一等 | 5-1 | 全部符合装修记分的具体要求,按装修预算定额、统一由装修公司按图成套装修,且工艺考究精细、装修材料新型高档。 | 120% |
二等 | 5-2 | 基本符合装修记分的具体要求,非成套装修,按正常的工艺和施工规程装修,装修材料较好。 | 100% |
三等 | 5-3 | 部分符合装修记分具体要求。 | 80% |
1.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总分×分值。
2.房屋装修补偿总分=层装修补偿加权平均分×房屋补偿面积,其中:
层装修补偿加权平均分=Σ装修基准分×各层调整系数/层次。
类别 | 编号 | 具体项目 | 补偿基准分(分/M2) |
住宅庭院内 | 6-1 | 含园林设施、石笋、假山、池、桥、草坪、果木、树木、苗木、花木、竹、绿篱笆、井、地坪、围墙、庭院大门等各种地面附属物等。 | 9 |
非住宅庭院内(企业) | 6-2 | 含园林设施、石笋、假山、池、桥、地坪、草坪、树木、围墙、庭院大门等各种地面附属物等。 | 3 |
住宅道地内 | 6-3 | 含石笋、假山、池、桥、地坪等各种地面附属物等。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