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第二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37号)
时间: 2009- 04- 21 03: 16 来源: 浏览次数: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第二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9〕37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第二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7日

杭州市第二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消费券发放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杭州市第二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鼓励消费、拉动内需,抵御危机、关注民生,促进发展、提升品质。
  二、基本原则
  (一)与第一阶段发放工作相衔接。借鉴第一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的发放、使用、兑付、宣传、监督等工作平台和资源,做好第二阶段消费券的发放使用工作。
  (二)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相结合。发放旅游消费券,积极招徕外地游客来杭旅游,拉动旅游消费需求。发放教育培训消费券,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提升市民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我市教育培训产业发展。
  (三)企业减负解困和促进就业相结合。安排一部分财政资金,通过发放消费券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届毕业大学生和在职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以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帮助企业实现“不裁员、少减薪”的目标,促进就业特别是大学生就业。
  (四)财政补助与自愿购买相结合。为扩大受益范围,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发放消费券外,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来杭游客)公开发售消费券。
  (五)确保财政收支平衡。通过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和发售社会消费券等方式解决消费券的资金来源,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
  三、消费券的类别
  消费券按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分为:政府消费券、转移性消费券、社会消费券、旅游消费券和教育培训消费券。
  (一)政府消费券、转移性消费券、社会消费券
  1、政府消费券。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发放的公益性、红利性消费券。发放对象为以下特定人群:
  (1)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市区享受市财政生活补贴的离岗纯居委会干部;
  (3)市区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五八城迁”人员和农婚知青;
  (4)市区持有效《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实际失业人员和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5)市区以外纳入市区第九次“春风行动”帮扶救助范围的市属企业困难家庭成员。
  上述五类人员的消费券发放标准为每人200元。
  2、转移性消费券。是指市区企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为实现保就业、保收入,用政府拨付的各种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在用于发展再生产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购买的用于企业购买商品、服务及用于职工福利的消费券。发售对象为符合减负解困促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大企业集团和中小企业。
  3、社会消费券。是指单位和个人(含中外游客,下同)按照自愿原则购买的非公益性、非红利性消费券。社会消费券的购买额度由单位和个人自行确定。
  上述三种消费券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场所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公告。具体优惠标准为:到指定商家购买商品可按面值享受增加5%的优惠;到杭产家电直销点购买特定种类杭产家电可按面值享受增加18%的优惠;到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指定场所消费可按面值享受增加不低于20%的优惠;到指定的旅游景点及购买指定的旅游产品可按面值享受增加20%的优惠。
  (二)旅游消费券
  旅游消费券是指政府适当资助、专门向来杭旅游者发放的消费券。持旅游消费券在指定商家消费时,在享受既有优惠的基础上,每满40元抵用10元旅游消费券1张,另再付30元现金。旅游消费券的具体发放使用办法由市旅委另行制定。
  (三)教育培训消费券
  教育培训消费券是指用于资助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市区劳动年龄段内常住成年居民(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杭州市区户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在杭州市区就业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以下简称市区常住成年居民)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双证制”成人职高文化课培训、2009年在杭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市区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校生和市区困难家庭子女在在杭全日制大学就学的消费券。
  1、发放对象与发放标准。
  (1)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含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合格证书,下同)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每人500元。
  (2)已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未达到高中层次、报名参加“双证制”(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每人1200元。
  (3)学历未达到高中层次、报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和“双证制”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市区常住成年居民,每人1700元。
  (4)在杭高校2009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下同)毕业生,每人500元。
  (5)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校生,每人300元。
  (6)在在杭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就读的市区持有效《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简称市区持证困难家庭大学生),每人2000元。
  (7)参加市区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的在职职工,发放标准为一般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的50%,且按照实际培训人数每人最多不超过500元(使用期限从2009年3月26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使用范围及使用机构认定。
  (1)上述第1、2、3类发放对象,在市区培训机构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教育局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2)上述第4类发放对象,在市区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学校)参加指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持券凭证兑付。职业资格证书指定目录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上述第5、6类发放对象,在所在学校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名单由市教育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消费券的发放额度
  (一)政府消费券0.17亿元。通过整合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落实。
  (二)转移性消费券2.5亿元。从整合符合减负解困促发展财政政策、转移支付企业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奖励资金(共11亿元)中,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约2.5亿元)。
  (三)社会消费券0.6亿元(暂定)。由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委托定点银行机构发售。
  (四)旅游消费券1.5亿元。其中杭州市本级6000万元,萧山、余杭区各2000万元,桐庐、淳安、建德、富阳、临安等五县(市)各1000万元。
  (五)教育培训消费券1.2亿元(暂定)。其中就业专项资金安排1.0亿元,教育经费(市、区)安排2000万元。
  五、消费券的使用管理
  市各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开展消费券定点使用场所的受理、审核、确定工作。定点消费场所要出具承诺书,做到诚实守信、公平经营,确保所售商品、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质量。市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商家和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发放时间
  (一)政府消费券自2009年3月20日起发放,使用期限为2009年3月20日—2009年6月30日。
  (二)转移性消费券自2009年3月20日起发售,使用期限为2009年3月20日—2009年6月30日。
  (三)社会消费券分批印制,第一批从2009年3月20日起发售,使用期限为2009年3月20日—2009年6月30日,后续发售和使用期限另定。
  (四)教育培训消费券自2009年3月26日起发放,使用期限为2009年4月1日—2010年6月30日。
  七、消费券的兑付
  各类消费券的兑付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兑付专户,统一办理资金兑付。
  八、工作分工
  (一)市市民消费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各类消费券发放工作的总体协调,做好消费券的印制、组织发放(发售)、兑付及消费券使用场所的统一公告等工作,并会同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3月18日的第二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新闻发布会及后续宣传工作。
  (二)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做好特定人群的统计和政府消费券的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转移性消费券的发售工作,并落实相关单位做好社会消费券的发售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校生、在杭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大学生的统计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的牵头发放工作;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共同做好市区常住成年居民学历未达到高中学历人员的统计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的牵头发放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市区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杭州市户籍农村转移劳动力、市区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的统计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的牵头发放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持证困难家庭大学生的统计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的牵头发放工作。
  (三)市教育局要牵头会同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确定教育培训机构和证书种类,落实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作出服务承诺,确保教育培训质量;要共同做好消费券使用的培训、指导工作,落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使用的公告、公示工作,确保教育培训消费券的顺利使用。
  (四)市贸易局、经委、信息办、文广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委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要在第一阶段535家定点商家的基础上,研究落实新增定点商家和优惠标准,认真做好消费券使用单位的确认和培训、指导工作,落实定点商家做好消费券的公告、公示工作,确保消费券的顺利使用。市经委要认真做好2009年名特优杭产品大型展销会方案,并会同市直机关工委做好社会消费券首发仪式的各项工作。
  (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要做好各类消费券的存放、保管工作,并协助做好消费券分发和已兑券的销毁等工作。安邦护卫公司要做好消费券安全运送工作。
  (六)市公安局、工商局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消费券在发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严禁倒卖、套现;市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定点商家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短斤缺两行为的发生;市物价局要切实做好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核定工作,并加强价格监管;市旅委要做好导游证、旅行社经理资格证的管理工作。
  (七)市委宣传部、杭州文广集团、杭报集团要做好消费券发放使用的宣传工作。
  (八)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各类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各区、县(市)应上下联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消费券发放使用的管理办法,以发挥消费券的整体效应;要分别建立消费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在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消费券发放使用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