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鼓励和规范小餐饮店联合经营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和规范各城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小餐饮店(含拉面店,以下简称小餐饮)联合经营,提高小餐饮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鼓励和规范各城区小餐饮联合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联合经营、引户入店,规范一批证照不全和超范围经营的小餐饮,整合一批小散脏乱、经整改仍难以达到环保要求的小餐饮,取缔一批无证无照和利用违法建筑经营的小餐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主体、便民规范,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抓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
二、基本内容
(一)主要形式。
由政府协调提供相应经营性用房,兴办联营店,引导小餐饮经营户入驻经营。
(二)准入条件。
1 、开设小餐饮店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环保审核同意意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其中开设清真拉面店,必须取得民族宗教部门的同意)。
2、具备标明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如属租赁的,提交标明非住宅性质的房屋租赁备案证)。
3、居民楼或者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已在裙楼开设、距离居民住宅楼等敏感建筑物15米之外的小餐饮店和商住楼新开设的小餐饮,需有经规划部门认可的专用烟道,得到周边多数居民的同意,并使用煤气等清洁能源。
4、小餐饮必须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有专用的清洗、消毒设备和防蝇防虫等设施。拉面店实行“前店后场”式的生产加工模式,设置统一的店面招牌。经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取得健康证明。
(三)联营标准要求。
由各城区政府提供一定的经营性用房,并按照方便居民、符合开店条件的原则,合理规划布点,引导小餐饮经营户入驻经营、合作办店。每个街道应安排联营场所不少于一处,联营店一般不少于5户经营户,面积在300平方米左右,并做到规范门店、规范服装、规范标识、规范物管。
三、鼓励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餐饮给予免费办理卫生许可,经营者体检费减半收取。
(二)经整治清理的小餐饮,凡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卫生许可证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工商、卫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对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在税收定额核定上采取保本定税的方法给予优惠。月定额核定在5000元(不含)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三)倡导各城区安排两处营业面积300平方米左右的经营用房,用于培育清真拉面(兰州拉面)品牌企业。对引进的清真拉面(兰州拉面)品牌企业,按照当地房租市场价格,由区财政给予2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
(四)市财政设立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对现有小餐饮店的整治。
1、对清真餐饮(兰州拉面)品牌企业吸纳现有拉面店的,每吸纳一家给予5000元的财政补助。
2、对实行连锁经营的餐饮企业,每兼并1家小餐饮给予5000元的财政补助。
3、对整治中加入联营的小餐饮经营店(户),其经营场地设施需要置换的,原装修损失按每家5000元给予补助。
上述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4、对整治后加入联营的小餐饮店(户),缴纳税费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资金。
5、对成功引进国内外知名清真餐饮品牌、并在杭州经营情况良好的餐饮企业,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各城区对实际安置的小餐饮数和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下达补助资金,同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市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各城区财政。
(五)对在小餐饮整治中涉及的需重新就业的人员,给予就业再就业扶持。
1、对小餐饮整治涉及的杭州市主城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积极推荐就业,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给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符合灵活就业条件的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2、对小餐饮整治涉及的需要重新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鼓励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每免费介绍成功(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一名,给予每人每次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3、各城区、街道和市相关部门要为小餐饮从业人员及经营业主提供免费的法制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文明素质。
四、淘汰取缔不合格的小餐饮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对不合格的小餐饮予以淘汰取缔。
(一)对利用违法建筑开设的小餐饮,分别由城管执法部门(国有土地)、国土资源部门(集体土地)牵头,规划、工商、卫生、房管、公安等部门和街道(乡镇)配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通过拆违予以关停取缔。
(二)对整治后仍不符合环保条件的,由环保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三)对整治后仍不符合卫生规范的,由卫生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四)对违规出租房屋用于开设小餐饮的房东,由房管部门依法查处,必要时由税务部门检查出租账目,责成房主中止出租,并追究其责任。
(五)对在整治期间新出现的非法小餐饮,由各城区政府负责,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迁就。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