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问答(二)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如何处罚?相关管理单位和业主有哪些义务?
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违反规定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清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现有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痕迹的,相关管理单位或业主应及时清除。
二、在公共场所进行各类作业违反规定的,应如何处罚?
答: 1、对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进行花卉等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泥土,养护作业单位不及时清除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对建设工地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对建设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筑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有什么特殊要求?违反该要求的应如何处罚?
答: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发还车辆。
四、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工作的单位有什么要求?违反要求的,应如何处罚?
答: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工作的单位,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为什么要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答: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人口密度高,风景点游客稠密,在有限的空间内饲养家禽家畜,加剧了禽畜疾病以及粪便等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危害人群健康。因此,规定在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但因教学、科研、体育等需要饲养的,经批准后可饲养。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法人资格证明;
3、教学、科研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专用饲养场地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饲养信鸽需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个人身份证及信鸽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3、信鸽协会出具的审核意见;
4、房屋产权证明;
5、加强管理,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承诺书;
6、规划部门允许搭建鸽舍的批准文件。
六、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如何处置?
答:(一)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二)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缴纳清运处置费。但居民新房首次装修不需缴纳清运处置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
七、建设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余泥、泥浆)应如何处置?
答:(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工程渣土倾倒计划及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3、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从事渣土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
八、违反建设工程渣土处置有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罚?
答:(一)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的单位,不办理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工程渣土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渣土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罚款。
(六)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或经登记的消纳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和倾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依法设置的环卫设施有哪些保护性规定?对擅自占用、毁坏等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要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全文完)
(市城管办、“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