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4号)
时间: 2009- 03- 24 02: 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9〕4号

(2009年2月17日)

  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特殊企业,也是残疾人自食其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载体。社会福利企业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加快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推动我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满足残疾人走向社会、劳动就业的要求,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巩固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社会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杭州户籍残疾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照企业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杭州户籍残疾人。今后社会福利企业平均每月集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含),且安置就业残疾人员不少于10人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25%(不含)至35%(含)部分,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2、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35%至45%(含)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3、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45%(不含)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三)享受上述两项补贴或奖励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残疾人的年收入水平必须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不含)以上。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安置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积极鼓励社会福利企业跨地区安置杭州户籍残疾人就业,对安置符合输出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残疾人(不包括不具备就业上岗能力的残疾人)的企业,由输出地政府每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对接收安置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补贴。
  (五)社会福利企业要稳定残疾人职工队伍,各级政府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六)本意见中涉及财政补贴或奖励政策所需的资金,在各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减免社会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380/220V供电的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计价标准执行。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用水执行非经营用水价格。
  (三)社会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按每名残疾人定额减免500元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符合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相关减免条件的,按减免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三、为外迁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提供政策优惠,保障外迁企业残疾职工权益
对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等主城区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实施外迁的社会福利企业,给予其残疾职工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与外迁社会福利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智残人、精残人等,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提前退职、病退手续。
  (二)搬迁到萧山、余杭区及其他县(市)的市区社会福利企业,其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关于杭州市区部分企业搬迁涉及社会保险关系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5〕264号)规定执行。
  (三)对不愿在搬迁后的社会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男职工年满55周岁,且社会保险缴纳满15年以上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且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残疾人,所在地政府应尽力为其推介合适的岗位进行安置。
  (四)因社会福利企业外迁造成失业待岗的残疾人员,其生活保障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执行。
  四、其他政策支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或项目,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专产、专营产品、服务或项目。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购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的产品或服务。
  (二)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社会福利企业引进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各方面优先按照我市各项人才政策予以落实。
  (三)对社会福利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同等条件下,在土地使用、物资、资金、技术、银行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社会福利企业关注和扶持。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政策,社会福利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四)鉴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特殊性,市电力部门应尽量对其用电予以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市民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五、加强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已单设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未单设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区、县(市)应在民政部门内配备相应的编制和人员,以强化对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集中就业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核督查,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等服务、监管工作。各级残联要积极配合各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工作,重点稽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用工数量、安全防护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在年检年审和日常稽查工作中,要充分听取残疾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成立残疾人群众性组织。
  (三)加强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信息资源共享,努力提高监管和维权能力。充分利用社会福利企业网以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做好社会福利企业资料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重点抓好残疾职工待遇及就业情况的动态管理,实现民政、税务、残联、银行、企业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各级民政部门或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应建立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政策咨询及维权网站,公开举报电话,为残疾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维权服务;要完善信息渠道,努力确保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四)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资质管理,有效确保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应切实承担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为残疾职工及其家庭排忧解难,确保企业符合社会福利企业资质,在用足用好现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法照章纳税。对残疾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社会福利企业资质不合格、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企业,一经查实,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3年内取消其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视情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