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4号)
时间: 2009- 03- 24 03: 0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做好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增强大学生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提出如下意见。
  一、见习训练的目的和工作目标
  (一)目的。经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认定的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提供适当岗位建立见习训练基地(简称见习基地),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对大学生开展3—6个月的岗位训练,为大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见习训练期间,见习基地应与见习学员签订《杭州市见习训练协议书》(简称见习协议)。如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应同时终止见习协议。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生源的大学生见习训练结束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其见习协议可延长至一年。大学生只能参加一次见习训练。
  (二)工作目标。至2009年年底,在全市建立100家以上见习基地。2009年—2011年,每年确保组织5000名、力争10000名、杭州市区生源的大学生和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切实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二、见习训练的对象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杭州市区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二)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
  三、见习基地的申请和认定
  (一)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
  1、事业单位申请条件:
  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2、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申请条件:
  (1)符合杭州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
  (2)有专设的人事劳资管理机构、专门的带教人员、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及考核制度和措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二)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单位行政介绍信;
  4、单位情况介绍;
  5、见习岗位的书面见习训练计划。
  (三)见习基地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对提出见习基地申请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杭州市大学生见习基地,予以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四、大学生参加见习训练的程序
  (一)推荐。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合理匹配的原则,推荐大学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训练。
  (二)签订见习协议。大学生面试合格后,见习基地应在一周内与大学生签订见习协议,并将见习学员名单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证书发放。见习训练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见习学员,由市劳动保障和市人事部门联合发给《杭州市见习训练证明书》。
  五、见习训练补贴的项目、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支付。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即可申请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按照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见习学员,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训练天数计算。
  (二)见习学员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半年50元,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支付。
  (三)见习基地的训练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专业技术类岗位400元/人·月,非技术类岗位为150元/人·月。见习训练结束后,对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见习基地即可申请训练费补贴(事业单位除外);对非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见习基地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事业单位除外)。
  (四)留用奖励。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事业单位除外)留用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留用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由见习基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六、见习训练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请。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可根据实际补贴人数与补贴月数,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次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按照见习学员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对杭州市区生源的见习学员,应提供:
  (1)《杭州市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
  (2)《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
  (3)见习基地正式录用见习学员且符合申请留用奖励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4)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对非杭州市区生源的见习学员,应提供:
  (1)《杭州市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
  (2)《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
  (3)劳动合同;
  (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5)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和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见习训练补贴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将见习训练有关情况进行记载,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在经费到位的5个工作日内将见习训练补贴拨付给见习基地。
  七、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一)见习训练期间,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到见习基地检查见习学员见习情况和见习基地带教情况。见习学员和见习基地应积极予以配合。
  (二)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要根据见习学员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见习学员要根据见习基地制订的见习训练计划、带教等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并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及《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对见习学员进行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见习学员,不予颁发《杭州市见习训练证明书》。
  (三)对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为:
  1、见习训练计划是否合理有效;
  2、安排带教人员是否合理;
  3、见习学员是否掌握一定的与见习岗位相关的技能。
  (四)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日常检查情况、见习学员填写的《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及年度评估结果,对见习基地进行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并摘牌。
  (五)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申领见习训练补贴,并自觉接受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 1、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申请表(略)
   2、杭州市见习训练协议书(略)
   3、杭州市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略)
   4、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略)
   5、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