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32号
时间: 2009- 02- 26 01: 5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市于2008年8月22日公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此后,国家、省也先后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等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应在贯彻执行杭政函〔2008〕184号文件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省政府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按规定取消、停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通过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止、降低后所涉及单位的经费保障工作。对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予以保障。其中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应与国家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政策相衔接,目前经费预算管理模式保持不变,2008年度的经费在各单位已收取的收费余额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同时,由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能和预算形式重新予以研究确认。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肃政纪,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明令取消、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再予收费;对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各级监察、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已取消、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省政府第一批公布的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目录
     3.省政府第二批公布的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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