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政策的相关问答
1、申请临时救助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持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严重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较大,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仍应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4)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以上规定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四种不同类别的致困事实情形,即“因自然灾害或火灾致困类”、“因病致困类”、“因意外事故致困类”和“因其他特殊情况致困类”。
2、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其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提供虚假证明的;
(3)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4)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家庭在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根据家庭的致困主因,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相关证明;
(3)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4)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的复印件、享受市级医疗救助后医疗救助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4、符合临时救助类别规定的事实情形,在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发生期间上有何规定?
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事实发生期间,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临时救助类别规定的事实情形。一般来说,一个家庭在当年度发生的符合临时救助类别规定的事实情形,应当在当年度内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5、居民应如何办理临时救助申请?
答: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应以户主为申请人向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人提出的救助申请经社区居(村)委会初核并受理后,由申请人填写《杭州市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6、临时救助在审批程序上有何规定?
答:(1)社区居(村)委会在受理辖区居民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调查,填写调查结果,在社区居(村)范围内公示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及申请救助的主要原因,接受群众监督。临时救助申请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和救助内容的核实,并提出相关救助意见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批,确定救助标准后返回至区民政局。
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
7、对不同类别的临时救助事实情形,在救助标准上有何规定?
答:(1)对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20000元救助。
(2)对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0000元。
(3)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20000元的救助。
(4)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0000元。
8、对因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致困的家庭,具体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1)造成人员重伤或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
(2)造成人员死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的救助。
9、对因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具体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1)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市级、区级困难家庭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困难家庭,医疗费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当年自负和自理部分仍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方法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具体如下:
①自负部分(扣除医疗救助后,下同)和自理部分合计达5000元(含)至1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救助;
②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10000元(含)至2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70%的救助;
③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2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80%的救助。
(2)其他困难家庭的医疗费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当年自负和自理部分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的方法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具体如下:
①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30000元(含)至4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30%的救助;
②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40000元(含)至5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40%的救助;
③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5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50%的救助。
10、对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具体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1)造成人员重伤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
(2)造成人员死亡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的救助。
11、临时救助资金如何发放?
答: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区民政局按照市民政局审批的救助额度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12、一个家庭在同一年度内可以多次申请临时救助吗?
答: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可随时提出救助申请,但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救助。因此,根据一事一救的原则,一个家庭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就同一类别的事实情形提出第二次救助申请。如一个家庭在同一年度内先后发生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不同类别的事实情形,则可对不同类别的事实情形分别提出救助申请。
13、临时救助对因病致困家庭所支出的医疗费的有效性,在核定上有何规定?
答:临时救助确认的有效医疗费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是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2)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已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了医疗救助;
(3)在实施医疗救助后所剩余的自负部分医疗费以及自理部分医疗费。
14、某居民出租他人居住的自有房屋因自然灾害或火灾而倒塌,该居民是否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根据临时救助政策规定,因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或倒塌的房屋,必须是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即自住)的房屋。因此,凡居民出租他人居住的自有房屋因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或倒塌的,不能申请临时救助。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