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推进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47号)
时间: 2009- 10- 22 02: 29 来源: 浏览次数: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推进无线通信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9〕147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加快推进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8日

          杭州市加快推进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

  为大力推进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从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逐渐发展到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过程中凸显的通信网络重复建设问题,加快打造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1+3”杭州模式,建设“无线数字城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和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浙江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暂行)》(浙通信网〔2008〕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三)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浙江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暂行)》(浙通信网〔2008〕99号)。
  二、实施目的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提升城市景观,避免无线通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提高利用率,加快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无线数字城市”。
  三、实施原则
  (一)共建共享原则:新建基站共建,存量基站共享。整治、规划、建设“三管齐下”,加快推进我市“无线数字城市”建设。
  (二)体制创新原则:构建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1+3”杭州模式,实现城市无线通信基础设施的高效建设、维护和应用。
  (三)加快发展原则:以城市无线通信基础设施的整合带动“无线数字城市”的发展,加快无线通信产业链的完善。
  (四)环境立市原则:根据城市环境、城市美学的要求,合理布点,规范建设,减少视觉污染,保护环境辐射安全。
  (五)提升市民生活品质原则:为市民提供高效顺畅的通信服务与合理规划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并重,尽量做到不扰民,少扰民,让市民早日享受“无线数字城市”的好处与实惠。
  四、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
  (二)共建范围:所有新建无线通信基础设施。
  (三)共享范围: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杭州市移动通信基站布点规划》要求的无线通信基础设施。
  共享的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铁塔、杆路:原则参考部标准,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2、无线基站设施:含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
  3、传输线路:包括管道、光缆等。
  五、实施要求
  (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杭州市移动通信基站布点规划》要求,对存量基站进行梳理,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站必须限期拆除或整改,由市城管办牵头,市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执行;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站必须在保证实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统一进行美学设计,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实现共享。存量基站美学设计和美化的资金来源由各业主单位自行解决。
  (二)已有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必须开放共享,目前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集中论证。
  (三)新建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必须共建。新建无线通信基础设施,由华数集团根据各基础电信企业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委托具有无线通信设施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统一报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审批。建设工作由华数集团为主统一进行。华数集团在新建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前必须告知各基础电信企业,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共享的无线通信基础设施或建设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视作放弃。有关企业在租用第三方设施时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
  (四)无线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整合和建设,要综合考虑电磁兼容、电磁场强、场地限制、市民投诉等多方面因素,认真进行环境评价和频点网段组合的可行性分析,合理推进,保证共建共享后的无线通信基础设施符合环保标准,避免信号干扰和辐射污染。
  (五)市信息办应当加强对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保证各基础电信企业在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方面的机会公平、公正。市信息办建立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每月25日前上报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情况。
  (六)无线通信基础设施的租赁和维护费用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合理的管理费用,由具备通信工程资费审核资质的专业部门审定。
  (七)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小区和建筑物的公建配套中,并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市建委将无线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的工程确认范围。
  (八)新建无线通信基础设施要按照党政机关单位建筑、事业单位建筑、公建、居民小区的顺序落实选址布点。党政机关单位建筑、事业单位建筑和公建为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首选布点场地,各建筑物业主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九)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划带头支持、参与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杭州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集约化建设工作,协调各方关系。
  (二)成立杭州市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集约化建设工作小组,市信息办牵头,规划局、环保局、华数集团、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集约化建设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库系统的建设。
  (三)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的“绿色通道”审批。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办、园文局等单位配合。独立占地的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报市发改委备案后,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按规定审批;非独立占地的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报市发改委、规划局备案后,由市环保局按规定审批。
  (四)华数集团为杭州市无线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统一建设主体。华数集团根据各基础电信企业提出的建设需求,按照《杭州市移动通信基站布点规划》,进行统一设计后,提出建设方案,按要求报批。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参与对华数集团无线通信基础设施设计、施工、测试等工作的验收。
  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过程中华数集团、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企业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市信息办负责组织统一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
  (五)加大对基站辐射的科普宣传,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杭报集团、杭州文广集团、华数集团和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提供版面、网络、媒体等各类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推进“无线数字城市”建设。
  (六)市信息办对全市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情况予以监督,并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共建共享的原则和要求。
  (七)对不按规定进行共建共享的,对通报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整改的,报送虚假信息的,无线通信基础设施资源拥有者拖延实施共享或拒绝共享等情形,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处理。
  (八)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无线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其他涉及共建共享的违规问题,由杭州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九)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所涉及的投诉,由“96345”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华数集团负责处置。
  (十)大型会议、会展及突发事件等应急通信保障,仍由各基础电信企业负责,不列入共建共享范畴。
  各相关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围绕“共建共享”的目标,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高效率,为加快推进“无线数字城市”建设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