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的意见
市委办〔2008〕11号
(2008年6月20日)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环境立市”战略,加快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破解“办事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围绕“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工作目标,在我市现行投资项目“一条龙”审批服务的基础上,通过集中整合方式,将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中介技术服务等事项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服务综合效率,确保我市的政府服务和环境优势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二、进一步明确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
从投资项目主体确定到项目完成权证办理共需经过投资项目确立(项目建议书、可研、备案、核准等)、项目用地取得(选址、拆迁、征地、用地、供地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配套设计等)、开工准备(工程发包、建设管理等)、施工建设(施工建设、配套建设等)、竣工验收(单项验收、其他验收等)、权证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契证等)、企业设立(企业注册、税务登记等)等八个阶段。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涉及上述八个阶段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和界定,进一步明确需集中整合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中介技术服务事项)。
三、进一步集中整合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
为形成完整的投资项目“一条龙”审批服务体系,必须加快集中整合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
(一)集中整合。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搬入市民中心对外服务时,集中整合到位,正式对外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结合新“中心”建设,搭建好投资项目“一条龙”审批服务的工作平台,为进一步完善审批服务体系打好基础。
(二)充分授权。在事项集中到位的基础上,根据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结合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确定各类事项的授权模式,落实充分授权,实现投资审批服务事项全过程在“中心”办理。
(三)规范服务。在进一步抓好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事项集中的同时,重点突破非审批环节的集中整合。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邮政、数字电视等公共服务事项要在“中心”设立对外服务窗口。涉及审批前置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目前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审批前置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由相关审批部门结合行业管理,择优推荐,先行进入,在“中心”设立窗口对外服务;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要在“中心”建立企业服务信息库,健全竞争择优机制,实行承诺服务。
四、推进综合性电子应用平台建设
市直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3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网上业务系统建设,以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载体,以“中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实现“中心”信息平台与各职能部门业务系统的对接。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各区县(市)“中心”(包括专业分中心)业务系统与市“中心”主平台的对接,努力打造上下互动、横向连通,集行政审批、资源交易、效能监察“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电子应用平台。近期重点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报件电子化,实现“一网式”项目审批。
五、合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是有效实施项目审批代办制的重要前提。将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工作纳入市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确保同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相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提出事项集中整合的具体方案。同时,在新“中心”建设中,同步谋划场地布局、窗口设立等工作,为审批服务体系建设和实施项目审批代办制打好基础。市考评办要将审批服务事项的集中和授权工作列入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效能监察,完善和运用政务实时监督系统,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从新“中心”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确保资金、办公场地等必要条件的有效落实,为今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新“中心”建设打好基础。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配合,通过有机整合,形成我市功能配套、运行顺畅的投资项目“一条龙”审批服务体系,实现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新的突破,有效推进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