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 市委〔2008〕15号
时间: 2008- 07- 24 10: 08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

市委〔2008〕15号
(2008年6月18日)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综合考评、深化效能建设、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三级行政服务体系等一系列举措,不断提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水平,投资环境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作为行政审批中涉及面最广、最为复杂的投资项目审批,目前仍存在审批环节过多、审批周期较长、办事效率不高等情况,影响了我市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投资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基础上,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现就我市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奋斗目标,加快实施“环境立市”战略,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进一步破解“办事难”,实现“好办事、办好事”,打造杭州公共服务品牌,为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委托。凡在杭州市域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办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机构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委托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2、无偿代办。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3、全程服务。代办机构承接代办项目后,明确专人(代办员)对代办的事项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4、合法高效。代办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代办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上下联动。依托三级行政服务体系,在市、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三级代办服务网络。
  6、配套改革。在推行代办制的同时,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代办范围
  杭州市域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重点代办民资、外资项目,中央、省直单位投资项目,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含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项目)。
  四、代办内容
  1、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全过程的行政审批事项;
  2、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全部手续。
  以上代办事项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进行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也可依照代办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延伸和扩大代办服务的具体事项。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办机构提供协助、指导;具备代办条件的,也可受理代办。
  五、组织机构
  1、建立代办机构
  推行代办服务,应依托三级行政服务体系,在市本级、各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下设专门代办机构,对外名称统一为“××市〔区、县(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中心的代办服务功能,建立和健全全市三级代办服务体系。国家级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代办机构。
代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1)市级代办机构:一是负责直接在市本级审批项目的代办;二是负责为各区、县(市)涉及市本级权限内审批事项提供协办;三是负责对代办员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对各区、县(市)代办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对涉及杭州市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业处室及专门人员进行协办。
  (2)区、县(市)代办机构:一是负责本区、县(市)范围内项目的代办;二是负责本级及涉及市级审批事项的代办;三是负责为乡镇(街道)代办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组建代办队伍
  各级代办队伍以专职人员为基础,以挂职干部为主体组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各级代办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代办工作人员;同时,由组织部门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发展潜力、年龄较轻的机关中层干部,到代办机构挂职锻炼,担任代办员。此外,各级代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部分有实践经验、退居二线的老同志担任顾问。
  六、保障措施
  1、建立“杭州市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顾问,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负责推进全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研究解决代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考评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了解掌握全市代办制工作推进情况,收集编报有关信息,对代办制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同步推进区、县(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
  2、健全审批办理协调机制。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市本级联席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为召集人,有关审批部门负责人参加。如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涉及重点项目、城建项目、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问题,可分别提交“杭州市重点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杭州市招商引资推进领导小组”、“杭州市城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杭州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3、完善“一条龙”审批服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30号)精神,继续推进“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尽快配套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集中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并充分授权到位;同时,以引进与规范中介服务为重点,分批、分类引进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公共服务部门和技术中介机构,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机制,为代办制的推行创造有利条件。
  4、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一要将代办服务及项目审批工作纳入综合考评年度目标考核,并强化日常管理;二要对代办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依法查处代办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三要加强对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并将挂职锻炼情况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四要对工作不负责任、影响项目正常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5、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在发挥政府代办服务机构引领、示范作用的同时,要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代办行为,加强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是我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大项目带动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当前落实“环境立市”战略和进一步破解“办事难”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代办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搞好代办制工作的自觉性,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要从“三个率先”的高度,积极改革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代办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配套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2、加强领导、强势推进。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势推进代办制工作。二要抓好分工落实。为确保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在市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步伐,合力推进;市考评办要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代办制面上推进的具体工作,并将相关工作纳入综合考评目标管理;市编委办要抓紧研究落实代办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市委组织部要研究落实后备干部挂职锻炼计划和人员选调,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代办服务的要求,做好机构组建、人员培训、实施细则制定等工作,同时认真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做好项目审批和代办服务的效能监察;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三要坚持上下联动。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积极推进代办制工作,实现上下联动,从而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市的代办服务体系。
  3、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是一项创新性、探索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面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实施办法。
  各地各部门推行代办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市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