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
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市委〔2008〕14号
(2008年6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委〔2007〕13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增长得到控制,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较大贡献。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人口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将受到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流动人口和老年人口“四大高峰”相互叠加的影响。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的任何失误,都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影响。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这一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战略高度,更加重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抓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紧紧围绕《决定》部署,全面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一)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校要加强干部人口理论的学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生育关怀行动”、“人口文化进校园”等为载体的宣传教育活动,精心建设生育文化示范园区,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
──夯实基层基础。着眼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把农村地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固本强基工程”,规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街道)”和“计划生育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继续加强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指导乡镇和城区城郊接合部等工作基础薄弱地区的指导和检查。加快人口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新路子。
──深化优质服务。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人口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继续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县(市)创建活动,巩固创建成果,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引导群众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努力提高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结合“农民健康工程”、“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以生殖道感染为重点的妇女病检查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坚持依法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组织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探索建立违法生育不良纪录档案制度。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确保社会抚养费依法足额征收到位。
──强化利益导向。进一步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扶力度,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1、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对自愿生育后落实放环、结扎等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完成长效节育考核指标的区、县(市),市政府给予奖励。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探索推行节育手术保险。
2、加大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力度。在推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工作中,逐步落实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的利益导向政策。认真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提高奖励扶助标准。
3、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情况的困难家庭进行救助。大力实施“少生快富”项目,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收致富。
4、制定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把城乡独生子女奖励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奖励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农村独生子女在村级集体经济利益分红、宅基地划分、口粮田分配时,实行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的政策。完善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二)下大力气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倡导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计划生育、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合作,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倡导科学婚检,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提倡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养成独生子女的良好社会行为。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三)齐心协力破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题
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的服务管理体制。
──健全管理网络。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加强市及区、县(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队伍建设,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有人办事。在流动人口集中的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公安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流动人口协管员协助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加大管理和考核力度。
──实行责任考核。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的原则,督促各单位落实服务管理责任。根据“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要求,以户籍人口的投入标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
──实施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之间联系、协查、配合和通报制度,联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治理活动。探索建立公安、人口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统计等部门信息互换和补充,流入地和流出地及时交换变更信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模式。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与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四)坚持不懈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法院、妇联等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职责和任务。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加强生育全过程管理,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卫生、人口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五)统筹兼顾应对人口老龄化
制定人口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时,要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体系。
三、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切实加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保障力度
(一)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调控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施人口问题的综合决策、宏观调控和统筹安排,提高人口计划生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实行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大督查力度,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市委、市 政府督查范围,每年定期进行重点督查和专题检查。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各区县(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召开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形势分析和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人口计划生育理论学习会议,并将本地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在年底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改革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超生现象,以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地区和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在综合考评中,凡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不能评为优胜单位(满意单位)或先进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将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和备案工作。
──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工作合力。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信息网络作用,在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税务、统计、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相关纵向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人口出生、死亡、婚姻、生育和迁移等信息交换工作,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公安、房管、卫生等部门在给予新生儿落户、受理户口迁移、出租房屋登记和产妇分娩时,要协助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并及时向属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反馈有关计划生育个案信息,杜绝管理漏洞。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联合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推进人口信息的综合开发利用。
(二)建立健全人口计划生育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证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增长幅度高于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市人均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含已纳入财政预算的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达到30元。拓展计划生育多元化投入渠道,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加强计划生育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建立健全推进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机构队伍保障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协会“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提高计划生育干部待遇,推进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
──加强基层工作机构队伍建设。要确保人口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大的乡镇(街道)有必要数量从事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公务员。要加强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实行“县管、乡聘、村用”的用人机制,配齐配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
──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要稳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队伍,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加快优质服务“二次发展”,大力推进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做专、做精、做强,打造计划生育特色品牌”的要求,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扩建、改建的力度,规范、美化外观环境,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积极培养、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到2010年,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指导站具有执业医师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开展手术的乡镇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有2名以上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职称的技术人员。加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建设。
──强化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选配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要由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会长,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常住人口超过1500人的村或常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社区,要配备1名专(兼)职副会长,并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加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经费投入,将协会工作经费及相关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并达到计划生育行政事业经费的10%以上。
──提高人口计划生育干部待遇。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人口计划生育队伍,配强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干部要注重培养和使用。对在计划生育岗位工作满15年、获得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工作者,给予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切实提高人口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待遇,各级人代会、政协会议要有人口计划生育系统的代表份额。提高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待遇,按年报酬递增300元以上的标准,到2010年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年报酬达到3000元以上。市财政对欠发达地区以“以奖代拨”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推进人口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在“十一五”期间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实行绩效考核,健全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干部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干部综合素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决定》和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我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