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1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市委〔2006〕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杭政〔200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4〕10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5〕193号)精神,扎实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进一步开创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名城强市”,打造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和谐杭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试点目标。
根据国发〔2004〕10号文件要求,试点单位要做到“五个具有”和“五个不发生”:
1.“五个具有”。
(1)具有牢固的法治理念。
一是深入开展法律教育和学习。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实施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学法制度的落实,认真组织机关全体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二是熟练掌握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完整、系统的宪法、基本法等法律知识,精通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三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议事规则,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渠道畅通,自觉接受监督。
(2)具有严密的制度体系。
一是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内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有与本部门职责、执法程序、办案(事)流程等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各种制度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监督到位。
二是规范严谨。各项工作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互之间协调配套;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适用范围明确、规范;执法活动的每个环节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具有规范的执法行为。
一是合法合理。执法行为合法,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执法行为合理,公平公正,平等对待相对人和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能够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相对人和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是便民守信。执法行为便民利民,一切方便相对人,切实有效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公布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决定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和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三是程序正当。执法行为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事项、条件、程序、依据、过程和结果等均予公开。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重大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注重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严格实行办案回避制度。
(4)具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是内控机制。健全完善机关内部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岗位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
二是问责机制。健全责任明确的问责制,特别是重要部门、重点岗位主管负责制和主办人员责任制要严格落实到位,一级检查一级;明确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的责任,确保每个工作环节得到有效监督。
三是查纠机制。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公正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制,违法违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得到及时查处;坚持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是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具有文明的机关形象。
一是举止文明。开展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教育,规范行政执法礼仪和机关人员行为举止。
二是便捷高效。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守法定时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廉洁自律。完善廉洁自律机制,落实廉洁自律措施;严肃查处不廉洁问题。
2.“五个不发生”。
(1)不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渎职失职情况及出台有违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
(2)不发生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操作不规范导致重大涉法涉诉事件。
(3)不发生因监管不力、违法行政、违法执法导致危害公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
(4)不发生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作风拖拉、效率低下、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导致相对人、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影响事件。
(5)不发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情况。
(二)试点任务。
通过试点,研究探索“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开展的组织保证、制度保障、机制创建,分别建立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基层执法单位等三类不同层级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评议考核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试点单位
下城区政府、淳安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城管执法支队西湖景区大队、市港航管理局萧山管理处。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各试点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和工作进度;对照“五个具有”和“五个不发生”的要求查找问题;根据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
各试点单位按照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积极落实。
为配合和指导试点工作,10月份适时组织试点单位召开试点工作情况汇报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
试点工作力争于2009年春节前完成。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3月底前制定下发验收工作方案,各试点单位根据验收要求于4月份先行自查验收。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月中旬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和总结。
五、几点要求
(一)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试点工作,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抓紧抓好国发〔2004〕10号文件和杭政函〔2005〕19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试点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加强检查,狠抓落实,确保试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区、县(市)和市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试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