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孕产妇保健服务工作的通知 | ||||||||||||||||
时间:2008-06-13 10:2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杭州市孕产妇管理率及管理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健康与安全,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加强省、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孕产妇保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08]7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孕产妇保健册》建卡制度 在杭省、市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发现孕妇未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要及时动员建卡。户籍人口建卡地点为户籍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来人口建卡地点为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建册服务地点的地址见附件1)。 二、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高危孕产妇管理实行首诊负责制。高危产科门诊由高年资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专人负责,做好高危孕妇的登记、报告工作。 1、在杭省、市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门诊发现疑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应及时转高危产科门诊确诊。 2、高危产科门诊接诊过程中,发现新评定为B级和C级(评定标准见《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的孕妇,应及时填写《杭州市高危孕妇登记表》(见附件2),每周三将《登记表》传真到杭州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由市妇幼保健院按高危孕妇管辖地分流到相应的区、县(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追踪管理。 4、门、急诊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以传真形式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传真样表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联系方法见附件3、4): ⑴发现危重孕妇未得到处置结果却不辞而别时; ⑵ 需要住院治疗的高危孕妇因各种原因未收治入院时; 5、发生危重孕产妇需要抢救或需要转院救治时(发生Ⅱ级或Ⅰ级预警时),应立即报告相应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三、协助做好产后保健工作 产妇出院时将《孕产妇保健册》交还于产妇,并嘱咐出院后3天内将《孕产妇保健册》交到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围产保健门诊,便于进行产后、新生儿访视。 四、配合开展妇幼卫生监测工作 1、按要求上报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2、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应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工作。 五、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1、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专人、专柜分别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打印证件和加盖专用章两环节不得由一人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三联分别加盖专用章。 2、办证时查验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联、申领单及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应装订成册,永久保存。存档材料必须有婴儿母亲和接生人员的签名。 3、办证处家属不得随意进出,避免《出生医学证明》失窃。办证人员工作应认真、仔细,减少差错和浪费。 4、其他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按原规定实施。 附件: 杭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