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相关问答
1、《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在制度建设和政策完善方面较以前有哪些变化?
答: 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的《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制度建设和政策完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变化:
一是新增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健全了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纯粹属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和保障能力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建立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的特征,政府不仅给予参保缴费人员补贴,同时还承担起了养老金支付的兜底责任。
二是加大了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的扶持和财政补贴力度。
三是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同时,积极推进养老保障的城乡统筹,城镇个体劳动者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杭州市农业户籍人员也可选择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各项养老保障制度之间建立了相互衔接的通道。
四是通过政策调整,适当降低参保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了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2、《办法》对困难家庭成员在参保缴费方面增加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是增加了对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办法》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作出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贴比例5%。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大大降低了困难家庭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非农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也可享受农村居民同等的参保补贴。二是对符合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条件并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持证期间个人免予缴费。
3、《办法》对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准入条件作了哪些调整?
答:原《杭州市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准入户籍年限为25年,准入年龄男女均为满60周岁。现《办法》对该项保障制度的参保准入条件作了相应调整:准入户籍年限由25年降至5年,准入年龄由男女均为60周岁调整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准入条件调整后,进一步扩大了该项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4、《办法》对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为使更多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办法》规定: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这一规定解决了在杭州市区已参保缴费满10年,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缴费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年限而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问题。
5、《办法》在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费征收方式上有何改变?
答:《办法》规定,农民工申请按“双低”办法参保后,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申报和计算单位当月缴费额,其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差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计算后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时予以扣除。即由原来的年度清算改为按月清算。
6、《办法》对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包含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等六项养老保险制度,对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都明确了具体的衔接办法。
一是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目前缴费比例标准,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一年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0.678年。
二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以上的,其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8年。
三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标准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的,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财政补贴)可抵充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是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原缴费本息总额可折算成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按参保人员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7、《办法》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何规定?
答: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允许转移。在杭州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向杭州市范围外流动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8、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对已年满60周岁和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有何特殊规定?
答:《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已年满60周岁和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或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办理补缴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9、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总额依法继承。
10、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19%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后,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计发月数标准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