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8〕3号)
时间: 2008- 04- 22 03: 4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专项规划,是指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范围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专项规划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二、规划分类
  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除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其他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并对其规划范围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三、管理部门
  专项规划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
  市发改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规划立项
  (一)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各规划立项申请后制订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未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专项规划,市财政不予核拨规划编制经费,部门预算不得列支。对未列入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确需编制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二)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2.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3.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4.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5.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三)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四)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各规划事项主管部门也不得自行发布。未能按照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其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向市发改委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继续编制的,转入下一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
  五、衔接审核
  (一)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意见,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负责衔接审核,或委托市发改委衔接审核;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负责衔接审核;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审核。
  (二)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注意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衔接审核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三)负责衔接审核的责任部门,应将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规划事项主管部门,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六、咨询论证
  (一)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
  (二)对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三)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
  (四)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七、审批发布
  (一)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二)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报送审批时,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报送下列材料:
  1.规划草案文本;
  2.规划编制说明;
  3.书面衔接审核意见;
  4.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应附社会公众意见);
  5.衔接审核意见、咨询论证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八、实施监督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需保密的规划外,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即应予公开发布。
  (二)专项规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开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明确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
  (三)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先编规划、后批项目、再安排资金的投资管理和调控工作方式;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或核准。
  (四)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在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改委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发改委可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五)专项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修改的,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和发布。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