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2008〕2号
(2008年2月2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的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市委办〔2006〕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促进社区服务、加强社区管理、创新社区体制、深化社区建设、构建社区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重要意义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社区民间组织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以社区成员为主体,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社区成员自主成立、自愿参与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对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促进社区自治,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组织体制,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基础在社区。社区民间组织根植于社区,在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满足社区居民服务需求、发展社区民主政治、增强社区凝聚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重视和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是完善社区管理体制的现实要求,是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群众需求的必然选择,是建设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需要。社区民间组织可以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和事务,使各项进社区的工作找到有效载体,将公共服务有效落实到基层。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促进社区民间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发挥其在维护社区稳定、完善社区功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推动基层政权组织与社区民间组织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发展格局。
(三)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是推进社区民主自治的需要。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事务管理中能够充分发挥凝聚和组织作用,最大程度地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长效管理的积极性。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有利于拓宽社区居民参与渠道,完善社区民主自治网络,搭建基层民生、民权、民主的新平台,有利于社区居民群众表达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序参与社区管理、服务,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进程,提高和谐社区的自我建设能力。
二、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等精神,围绕我市推进“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打造“平安杭州”、构建“和谐杭州”和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托社区力量,整合民间资源,激发社区活力,以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积极探索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模式,因地制宜地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必须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居民自愿参与为前提,以发展社区各项事业为目标,以满足居民多层次需要、适合居民爱好特长、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和文明程度为动力,使居民通过参与社区民间组织活动实现自身价值,促进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2、自愿参与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必须坚持“结社自由、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按照社区居民的共同意愿,尊重居民建立社区民间组织的自愿选择,积极引导社区居民成立各种健康有益的社区民间组织,支持会员依据章程的规定自愿开展各项有积极意义的活动。
3、分类指导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以社区居民的满意度、政府事务的承接度、自身建设的完善度为准则,根据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规模、功能、业务领域、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
4、依法登记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必须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坚持登记、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活动正常且符合社区居民生活需要的社区民间组织,实行备案制度。根据“归口登记,分类管理,双重负责”的要求,社区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三、明确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通过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强化自身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引导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按照培育、发展、提高的工作思路,到2008年,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区、县(市)每个社区均有一定数量的群众文体、社区服务、维护权益、捐赠救助类的社区民间组织,均有1个能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的社区民间组织;到2009年,每个社区均有8个以上群众文体、社区服务、维护权益、捐赠救助类社区民间组织,3个以上能较好地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的专业性社区民间组织;到2010年,每个社区均有10个以上具有本社区特色的各类社区民间组织,基本形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善、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为建设“和谐社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
优先发展和重点培育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类、服务类社区民间组织。
1、社区服务类。培育发展一批能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质量高、信誉好、服务周到的便民类社区民间组织,开展面向社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困难户、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及环保、治安等公益性服务。
2、社会事务类。通过项目制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发展社区统计、调查、评估协会等一批能够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的社区民间组织,使社区居委会从行政化的环境中解脱出来,推进居民自治。
3、文化体育类。培育发展文化、体育、科普、环保、法制宣传等类社区民间组织,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4、慈善救助类。培育发展社区互助社、慈善超市等社区民间组织,广泛开展慈善捐助、送温暖等社区互助活动,增强社区自我救助功能,拓宽基层社会救助渠道。
5、社区维权类。培育发展老年人、残疾人协会、法律服务站、青少年维权等社区民间组织,依托社区工青妇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维权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四、积极探索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机制与模式
(一)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系,确保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及时研究、协调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重大事宜,逐步建立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登记机关监督管理的社区民间组织管理机制,形成政府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民间组织运作的社区管理格局。
(二)实行登记与备案制度。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为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经区、县(市)政府授权的街道(乡镇)为业务主管单位。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由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对于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活动正常开展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民间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乡镇)核准后,参照《杭州市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充分挖掘潜力,抓好社区民间组织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储备,积极吸收素质高、能力强、有爱心、奉献精神强的各种社会人才加入社区民间组织队伍,并将其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要组织发动社区党员涌跃参加社区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社区民间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社区民间组织的政治方向和健康发展。要逐步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对社区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在法律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社区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自觉性和服务社区、服务居民的能力与水平。
(四)接受党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内各类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通过社区党建、民间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党对社区民间组织的领导;社区民间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有序开展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具体业务指导,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
(五)建立评估监督制度。要制定社区民间组织的自律规范,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自律机制,进一步增强社区民间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要确保社区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和规范有序运作,完善监督机制,加大评估和监督力度。要以诚信为目标,建立以诚信教育、信息披露、社会评估和分类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民间组织诚信制度,并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五、切实落实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社区民间组织分类发展规划。各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已有资源和潜在资源的调查研究,制定社区民间组织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家政服务、慈善救助、帮教矫治等类社区民间组织,重点培育能承载政府职能的社区民间组织,发挥其在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推进社区建设社会化进程。
(二)建立社区民间组织资助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按照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制订扶持政策、开展社会资助以及项目委托、协助管理等多种形式扶持社区民间组织发展。通过转变原资金直接投入方式,优先把相应职能移交给一些基础好、发挥作用好的社区民间组织,发挥和激活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服务、社区福利、社区救助等工作中的载体功能,提高服务水平。要制定房屋租赁、场地使用、捐款减免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支持社区民间组织,推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三)探索社区民间组织激励机制。积极鼓励社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绩效评估,建立民间组织诚信记录档案。将民间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制定民间组织奖励制度,表彰民间组织先进,宣传先进典型,为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带动全市社区民间组织的整体发展。
(四)加强社区民间组织政策理论研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和工作交流会等形式,积极开展与兄弟城市,台、港、澳地区及国外社区民间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在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研究和合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民间组织研究机构,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指导我市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为建设“生活品质之城”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