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62号
时间: 2008- 03- 26 03: 1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
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障市场鲜奶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奶牛良种补贴政策。对市辖奶牛养殖场(户)使用经后裔测定并注册的奶牛良种公牛冻精配种的,由省财政按每头生产母牛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实行后备母牛补贴政策。对市辖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经监测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杆菌病阴性并在2007年12月份存栏的后备母牛,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省财政每头补贴100元,市财政每头补贴1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市)财政承担。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三、实行牧业机械补贴。对奶牛养殖场(户)新购置饲料加工机械、青饲料收割粉碎机械、挤奶机械等农机具的,在中央、省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按购机总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进行申报和管理。购机补贴参照国家和省的购机补贴目录执行。
  四、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奶牛强制性免疫疫苗由政府无偿提供;对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定并确认的强制扑杀奶牛,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外,市财政按每头奶牛3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区、县(市)财政也应落实相应的配套补助资金。
  五、支持奶牛污染治理。对奶牛养殖场(户)的排泄物综合治理等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和治理工程项目政策给予以奖代补。
  六、实施种植青饲料补助。对奶牛养殖场(户)利用季节性荒田种植青饲料并符合市农田季节性转包政策条件的,给予相关的补助奖励。
  七、实行奶牛政策性保险补贴。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鼓励奶牛养殖场(户)参加奶牛政策性保险,给予奶牛养殖场(户)相应的保险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八、扶持奶牛养殖园(小)区建设。各地政府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奶牛养殖园(小)区的建设用地。对符合都市农业发展规划要求、由市级立项建设并验收合格的杭州市都市农业(奶牛)园(小)区,根据示范园区和畜牧小区考核奖励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九、实行无公害基地和名牌奖励。通过农业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论证并达到市政府规定的示范奖励标准的奶牛养殖基地或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3万元。对本市乳品加工企业获得杭州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加强信贷支持。对饲养成年奶牛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省规定的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对收购本市鲜奶5000吨(含)以上、与奶农签订鲜奶收购合同、及时支付奶款并接受第三方鲜奶质量检测的本市乳品加工企业,按省规定用于收购鲜奶的贷款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贴。上述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1:2的比例分担,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迅速落实扶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奶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确保在2月底前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