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拟订的《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一日
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参考平时的稽查、投诉以及费用审核剔除等情况。
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可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二、考核组织
定期检查考核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财政等部门以及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市物价监督检查分局、市食品药品监察支队等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或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进行。
三、考核时间
定期检查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检查考核年度,原则上在每年第三季度组织,检查考核的对象在检查考核前随机确定。不定期检查考核根据日常投诉、举报和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情况随时进行。
四、考核评分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检查考核满分为200分,其中定期检查考核分为80分,不定期检查考核分为120分。
年度不定期检查考核扣分超过60分的医疗机构,直接列入本年度定期检查考核范围;年度未列入定期检查考核范围的医疗机构,其年度内不定期检查考核的累计扣分值计入定期检查考核当年的总扣分中。
五、考核等级
根据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及其他投诉情况评定年度考核等级,年度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单位占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左右。
检查考核年度内,因医疗服务、药品管理、价格标准等方面问题被市劳动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通报批评累计3次或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年度检查考核成绩低于12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
六、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检查考核等级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年度检查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批评。
(二)当年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次年度仍作为被定期检查考核单位;连续两次检查考核等级不合格,或发生串换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和其他物品,或套取现金等特别严重情况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
七、工作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对藏匿、转移、伪造资料或干扰、阻挠检查考核工作的,视情节扣减考核得分;拒不接受检查考核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参与检查考核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在检查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检查考核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登记制度,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受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投诉。投诉一经查实,直接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扣分依据。
八、本办法适用于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