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
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旅委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加大对我市旅游纪念品开发的扶持力度,促进旅游商品产业的发展,深化我市旅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打造“杭州——旅游购物天堂”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自2008年起至201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富有杭州特色,便于旅游者携带,可供留念、收藏或馈赠的杭州旅游纪念品的开发、研制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其主要用途为:
(一)旅游纪念品的研发,包括新产品设计、研制,新工艺、新包装、新材料改进等;
(二)旅游纪念品的传统工艺传承;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与旅游纪念品开发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资助和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具有杭州人文特色、受游客欢迎的旅游纪念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经申报批准,并按照企业(或个人)开发纪念品所投入资金情况,给予3—1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企业建立新产品开发(设计)机构。对有专门机构且有2名以上专业开发设计人员、前2年投放市场的新产品不少于5个的企业,经申报批准,对其研发机构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三)对优秀旅游纪念品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级企业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资助资金;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企业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资助资金。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三、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旅游纪念品开发项目资助的申报受理工作由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原则上每年受理申报1次。
(二)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3.已投入资金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资料经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三份分别送市旅委、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市)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初定年度资助项目,经综合平衡并报杭州市推进优秀旅游商品发展协调小组批准后,下达资助资金。
(三)资助资金的拨付。
市级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或个人);区、县(市)企业资助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拨付。市财政与各区、县(市)财政资金往来均通过年终结算。
四、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申报资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要如实提供项目情况。已获支持的企业(或个人)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明细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在组织专家审议和评定本年度支持项目时,要对上一年度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其今后申报的资格。
对未落实配套资金的区、县(市),暂停该区、县(市)企业和个人申报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