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相关问答
1、申请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施行)》(以下简称《办法》)(市委办发〔2008〕130号)第一条的规定,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身份条件: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
(2)居住条件:持杭州市区《暂住证》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年龄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
(4)户籍条件:非杭州市区户籍。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因已享受“春风行动”各项救助,不在本救助范围。
2、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分哪几类?
答: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分急难险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两类。
(1)急难险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本人及其在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体受到伤害或家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突发性急难险情主要包括:水灾、地震、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火灾、溺水、触电、中毒等意外事件。
(2)重大疾病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次性救助。
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除外)、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不适用于重大疾病救助。
3、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一)急难险救助标准:根据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和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具体为:
(1)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2000元至5000元;
(2)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5000元至8000元;
(3)造成人员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8000元至10000元。
(二)重大疾病救助标准:根据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不同区间不同比例给予2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具体为:
(1)20000元(含)至25000元区间的救助10%;
(2)25000元(含)至30000元区间的救助12%;
(3)30000元(含)至35000元区间的救助14%;
(4)35000元(含)至40000元区间的救助16%;
(5)40000元(含)至45000元区间的救助18%;
(6)45000元(含)至50000元区间的救助20%;
(7)50000元(含)以上的救助10000元。
4、外来务工人员提出救助申请时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提出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务工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务工单位证明);
(3)暂住证、租房合同;
(4)申请急难险救助的,提供在杭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相关证明材料(务工单位或社区〔村〕以上组织出具的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5)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提供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
5、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实行随时申请、及时救助、属地管理。救助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急难险救助申请表》或《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外来务工人员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外来务工人员行动不便的,可由单位或个人持委托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代办),社区(村)帮扶救助服务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意见后报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
(2)街道(乡镇)帮扶救助服务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春风行动办公室(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先送区医保办核定申请人的自负医疗费用,再报区春风行动办公室);
(3)区春风行动办公室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市春风行动办公室;
(4)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6、哪些情况下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2)按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已经或能够得到赔偿的;
(3)在杭拥有商品房、私家车等贵重财产的;
(4)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的;
(5)违法、犯罪,自杀或自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伤害的。
7、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应如何区分救助对象?
答:(1)急难险救助:除了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以外,在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身体受到伤害或家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均可申请救助。
(2)重大疾病救助:只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在杭务工期间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负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
8、在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在杭州市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9、轻伤、重伤如何确定?
答:轻伤、重伤的鉴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医疗费用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申请前12个月以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具体结算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1、申请人经救助后仍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提出进一步救助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经救助后仍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提出进一步救助申请的,由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提交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管委会研究决定。
12、哪些情况下可以重复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
答:同一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一个年度内遭遇2次及以上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2)一个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又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3)实施特殊困难救助后仍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13、骗取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金的,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应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取消其今后的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总工会、“12345”市长
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