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对违法停车行为
实施严格管理、依法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8〕157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对违法停车行为实施严格管理、依法处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13日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
对违法停车行为实施严格管理、依法处理的意见
(2008年11月10日)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73号)精神,为规范停车秩序,保障行人、骑车人的路权,推进“停车新政”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违法停车行为实施严格管理、依法处理,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从而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缓解“行路停车难”,为实施“停车新政”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建议市政府建立对违法停车行为实施严格管理依法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许迈永副市长任组长,陆瑞芬副秘书长和市城管办主任、市城管执法局局长陈祥荣任副组长,市城管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以及市有关部门、相关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陆瑞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祥荣、赵野松、邵根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实施范围
已实施“停车新政”的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四、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坚持全天候管理,落实全方位管控。
(二)块抓条保。坚持属地管理,落实块抓条保责任。
(三)健全机制。坚持完善制度,落实长效管理。
(四)整合资源。坚持部门联动,实现资源共享。
(五)整管结合。坚持专项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
五、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落实“严格管理”
1、建立全覆盖的巡查机制。在主城区范围内,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全天候和全方位的机动车停车秩序巡查机制。
2、建立整治和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按照“反复抓、抓反复,重点抓、抓重点”的要求,建立定期、有重点的专项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3、建立违法停车问题快速发现和查处机制。要整合城管执法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停车收费员、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等方面力量,发现违法停车必须及时报告,以便执法部门能快速处理违法停车行为。同时在违法停车多发地段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实现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停车行为、第一时间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4、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路面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消除管理盲区,提升执法效果。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依法处理”
1、执法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巡查力度,发现违法停车的,一律依法处以150元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违法停放车辆,执法部门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违法停放的车辆拖离现场,并实施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3次以上违法且不及时接受处理的违法停放车辆,视情依法采取锁车措施,并实施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不及时接受处理的违法停放车辆,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对不及时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的3%加处罚款。
5、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第二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停放车辆,暂缓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和过户手续。
6、公安交警部门建立机动车违法停放信息库,对达到一定违法次数的机动车实施跟踪查处。
(三)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方便群众”
1、合理划定停车泊位。要按照公安交警、城管、街道(社区)三结合的要求,对拟划停车泊位进行公示并抓紧施划,尽最大努力缓解停车矛盾。
2、加强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停车倾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及时进行劝告、制止,努力减少违法停车行为的发生;对违法停车驾驶人在现场的要先进行教育、纠正。
3、开展优质服务。在车辆年检点增设城管执法违法停车处理窗口,尽快完善处罚解锁系统,以便当事人在车辆年检点缴纳罚款后可当场进行车辆年检。
4、完善“家银通”建设。公安交警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快推进违法停车自助处理系统的建设,实现违法停车车主在家缴纳罚款的功能。
六、监督与激励
(一)建立监督巡查机制。市、区分别建立监督巡查机制,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违法停车严格管理、依法处理工作开展检查考核,对不及时查处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抄告,要求整改,根据相关考核标准进行扣分,并视情给予通报。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人行道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场所的违法停车行为,可拨打市城管执法局的“96310”投诉电话进行举报;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为,可拨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122”投诉电话进行举报。违法停车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执法不公、不规范、不文明等行为,可拨打上述电话进行投诉。积极发挥“数字城管”的作用,充分调动信息采集员参与严格管理、依法处理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对违法停车行为的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
(三)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出色、取得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
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对违法停车行为实施严格管理、依法处理的考核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