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08- 11- 25 04: 21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答

  1、什么是政府信息?
  答: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政府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二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三是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明确: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为什么要公开政府信息?
  答:
政府信息之所以要公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
  (2)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3)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4)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
  3、哪些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
  答: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具体包括: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2)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3)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4)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6)公开义务人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7)公开义务人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8)公开义务人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从何处获取?
  答:
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96345服务信息化统一平台获取各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图书馆查阅。
  5、哪些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
  答:
除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6、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答:
公开权利人可以到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杭州市档案馆(香积寺路3号)当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可以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可以通过96345服务信息化统一平台查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提交的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7、哪些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免予公开”?
  答:(
1)属于国家秘密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3)涉及个人隐私的;(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8、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能否更改?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其更正。该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9、哪个部门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答: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10、何谓公开义务人、公开权利人?
  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 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市信息办、“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