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 市委办〔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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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

市委办〔2008〕16号

(2008年8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规定。
  一、享受对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应政策。
  二、资金来源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投入。同时,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康复工作
  (一)以“春风行动”为载体,加强“光明工程”建设,打响“光明工程”品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长效机制,将“复明”、“助听”、“助行”等残疾人重点康复工程和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纳入我市“光明工程”范围,并按照“光明工程”的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加强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建设,广泛开展智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康复训练与服务,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二)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进一步运用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完善聋儿及自闭症儿童康复体系,对困难残疾儿童的康复给予补助。城乡医疗困难救助制度应将困难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列为重点救助对象。
  (三)加大对困难残疾人康复治疗和训练的支持力度。对困难残疾人的康复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对“双无”人员(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费用给予补助:低视力验配助视器,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肢体残疾人验(装)配假肢,视情给予2000—10000元的补助;实行监护须长年服药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每年每人给予药费及检查费补助500元,住院治疗满1个月的每月补助500元;对患自闭症、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以及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矫治手术,瘫痪患者配置家庭护理病床等,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残疾人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康复体检。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的,继续按照“光明行动”的救助办法执行。
  (四)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内容,加强社区康复网络和康复员队伍建设,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民办康复机构发展。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应在专业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努力进行功能、生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五)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
  四、教育工作
  (一)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残疾青少年助学制度,解决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困难。残疾儿童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每学年给予500元的就学补助,补助期不超过三年。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规定学业年限内接受教育的,小学段每生每学年补助300元、初中段每生每学年补助500元、高中段(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特教学校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600元。
  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每生每学年补助2000元。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给予大专学历3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5000元的一次性就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经费由生源所在地政府予以安排。
  (二)残疾学生获得国家、省、市、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证书的按最高等次奖励。奖励经费由学校所属地政府予以安排。
  (三)盲人教育由省里集中办学,聋人教育由市里集中办学。各区、县(市)应高度重视智障特教机构建设,加强规划,加大投入,根据智障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等情况,合理设置智障特教机构。各区、县(市)一般应建1所智障特教学校;智障儿童较少、分布较分散的区县(市)也可以采取在普通学校设立教学点、合作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相对集中开展中重度智障儿童教育,并建立残疾儿童特教中心,负责辖区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特教师资培养、特教资源教室建设等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研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资源教室的建设和管理予以资金保障。
  (四)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等活动,鼓励其自学成才。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智力残疾人以及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
  五、就业工作
  (一)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安置比例的,按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要大力促进福利企业发展,以满足残疾人走向社会劳动就业的要求,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更好地发挥协调、服务、管理职能;要创新、完善我市福利企业扶持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积极引导和推动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和社会举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中,符合《采购法》规定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给予优先购买。
  (三)实行集中或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安置其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得出现重复就业现象;并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所在区、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据此进行劳动监察或监管认定;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应认真抓好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等服务、监管工作。
  (四)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费用。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收入增加。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在从业初期给予一次性资金扶助。
  (五)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实施庇护性就业援助。新增设的彩票购买点、报刊亭等,应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村)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六)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网络。对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从事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核拨财政经费。
  (七)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扶持、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六、保障工作
  (一)落实残疾人单独施保政策。成年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给予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一级和二级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和综合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给予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其他残疾人员在未就业期间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残疾人单独施保政策按照现行低保办法的工作机制、资金渠道操作。
  (二)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般残疾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50元的生活补助。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200%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助金。对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护理补贴。
  (三)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对其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方面给予社会救助。残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性事故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快实施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应优先照顾困难残疾人家庭。同时,采取资金补助、实物配送等援助手段,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
  (五)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及其残疾人雇工和在非正规组织就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外的自负部分,按“先缴后补,直接补给个人”的办法给予适当补贴:属低保家庭的给予全额补贴,困难家庭的补贴80%,其他补贴60%。所需费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对具有市区非农户籍(不含萧山、余杭区)年限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养老保障的残疾人参加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保费援助:参保时为孤寡残疾人的免予缴费,参保时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持证期间免予缴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对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土农民养老保障的困难残疾人,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5%,财政补贴比例为15%。
  (六)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城镇困难残疾人,由个人续缴满15年的,对其续缴的养老保险费补贴60%。
  (七)困难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符合有关条件的城镇残疾少年儿童、残疾老年居民和非从业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困难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困难家庭、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全额补贴。
  (八)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并给予适当补贴。
  (九)加快推进残疾人托管托养工程建设,着力开展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力度,提标扩容,以适应集中托养的需求;加快推进工疗站(“仁爱之家”)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布局,通过改建和新建,力争至2010年底,全市多数街道(乡镇)建有1家工疗站,以满足残疾人日间照料的需求;加大政府对社会化服务的购买力,以满足残疾人居家安养的需求,各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均要建设居家安养平台。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分别给予相应的托(安)养经费补助。对纳入集中托养、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10000元的补助;其他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5000元的补助。对纳入日间照料、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4000元的补助;其他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补助。对纳入居家安养、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4000元的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由财政给予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护理补助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经费来源在扣除省级补助金后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建立残疾人小康工程考核机制,对完成残疾人小康工程任务的区、县(市),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七、文娱工作
  (一)整合、完善公共文化资源,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网点建设。有条件的区、县(市)应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办好电视手语节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三)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等创造性劳动。加强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的培养和残疾人人才库的建设,并给予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特殊照顾。
  残疾人参加杭州市级及以上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等各类比赛并获得奖励的,给予配套奖励。
  八、其他工作
  (一)建立和拓展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二)加大对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积极培育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对从事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及其他服务的民办非企业社团组织,根据其服务人数和工作绩效给予补助。
  (四)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加强统筹、监督、管理和维护。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应对困难残疾人家庭住宅的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言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配置语音、文字提示设施,设置轮椅通道或采取相应的无障碍措施,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五)加强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加强和充实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残疾人工作力量。将残疾人工作列入街道(乡镇)“五办一室”职能,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享受中层正职待遇。
  (六)户主或其配偶为视力残疾、言语残疾、听力残疾的家庭,安装数字(有线)电视的,适当给予数字(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补贴。
  (七)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适度安排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者的比例。
  (八)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便利和优惠。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九)申请办理残疾鉴定的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残疾鉴定缴费凭据报销挂号费、鉴定费、出诊费。
  (十)建立市残疾人事业专项调剂金。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10%,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15%,其他区、县(市)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5%上解市本级。
  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广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
  (二)残疾人要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融入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贡献力量。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设,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侵权赔偿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无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十、附则
  (一)本规定所指重度残疾人是指智力、精神残疾二级及以上,其他残疾类别为一级的持证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应持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困难家庭有效证件。残疾人除享受本规定的帮扶援助外,仍享受市和区、县(市)政府其他普惠援助政策。
  (二)上述条款中未明确资金渠道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政府根据现行制度予以统筹安排,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所涉资金补助及奖励标准部分,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三)各区、县(市)应加强对残疾证的发放与管理,发现残疾人出借残疾证谋取不当收入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本规定援助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本规定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