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重新审核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例实施前所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条例实施后180天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屠宰证书。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放心肉工程”,促进生猪屠宰企业向机械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已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换发标志牌和屠宰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办法
定点屠宰厂(场)经重新审核后,分为准予授牌、整改达标后授牌、授小型屠宰场牌(区域供应)和撤销四种类型:
(一)准予授牌: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符合新修订的《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省规划)的布局要求,设施设备、建筑布局、人员配备、环境影响、动物防疫等符合国务院令第525号第八条规定的,准予授牌。
(二)整改达标后授牌:设置符合省规划布局要求,但与国务院令第525号规定的条件尚有差距,且企业主办方有整改意向并能在2009年年底前实现整改达标的,整改达标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授牌。
(三)授小型屠宰场牌:设置符合省规划要求,其建筑布局、设施设备等经整改难以达到国务院令第525号规定,但因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确实需要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供应本地市场,经整改达到省规划中所规定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条件的,授予小型屠宰场牌。此类屠宰场仅限本地市场供应。
(四)撤销:该类屠宰场的设置不符合省规划要求,其建筑布局、设施设备、环境条件等无法达到国务院令第525号规定的条件,且整改无望的,予以撤销。
二、工作步骤
本次重新审核授牌工作具体分调查初审、材料上报、市级会审和授牌发证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初审(2008年10月)。
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环保、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务院令第525号规定的条件,对辖区内已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逐个上门调查,并填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情况表》。
根据调查情况,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建议准予授牌”、“建议整改达标后授牌”、“建议授小型屠宰场牌”、“建议撤销”等四种情况对辖区内各定点屠宰厂(场)提出初审意见。
(二)材料上报(2008年11月1日—10日)。
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将初审情况汇总后以文件形式报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级会审(2008年11月10日—12月1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负责组织市商务、农业、工商、卫生、质监、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各区、县(市)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会审,必要时对部分厂(场)进行现场核实。
(四)授牌发证(2009年1月底前)。
经会审、核实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会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经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工作要求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新审核、授牌发证工作是进一步规范屠宰管理、提高屠宰质量、保障肉品安全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尽快制订相关具体审核方案、办法和标准。市商务、农业、环保、工商、卫生、质监、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尽快成立审核机构,按照审核标准对辖区内已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逐家进行审核。在初审过程中,各区、县(市)要认真对照省规划和国务院令第525号规定的条件,结合当地已出台的定点屠宰厂(场)布局规划,严格把关。对列入整改范围的定点屠宰厂(场),要督促主办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根据当地市场供应情况,提出整改期间是否停产的初步意见;确因市场供应原因不能停产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产整改。同时,各地要按照省规划和国务院令第525号的要求,加快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整合、改造、提升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情况表(略)
2.定点屠宰厂(场)初审情况汇总表(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