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08- 10- 27 02: 44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的相关问答

  1、《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审议通过和颁布施行的?
  答:《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指什么?
  答:
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3、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指什么?
  答:
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4、《办法》中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什么?
  答:
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5、《办法》规定哪些区域纳入管理范围?
  答:
杭州市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6、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平台的职责是什么?
  答:
由相关市级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协同平台),负责对分类交办的问题,依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进行派遣、协调和督办。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人民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设立二级协同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协同平台),负责本辖区内的派遣、协调和督办工作。
  滨江区、余杭区、萧山区人民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履行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的受理派遣、处置核查及协同指挥等职责。
  7、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主要有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网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8、《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什么?
  答:
信息采集是指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划定的网格区域、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9、如何组织信息采集?
  答: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0、信息采集单位如何采集信息?
  答:
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11、《办法》对信息采集中相对人的行为有何规定?
  答: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12、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在行政执法中有何作用?
  答: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13、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如何派遣?
  答: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移交协同平台派遣。
  协同平台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移交的信息,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
  14、采集的信息经派遣后如何处置?
  答:
责任单位在接到协同平台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协同平台。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协同平台督办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再次交协同平台派遣。
  15、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问题如何处置?
  答:
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跨区域、属于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以及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可由市协同平台牵头组织协调。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代整改;专业性强的处置问题,可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实施代整改。
  16、社会公众发现的城市管理问题如何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管理系统对接?
  答: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17、数字城管发现的问题如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该如何处理?
  答: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18、信息采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应如何处置?
  答:
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动。
  19、危害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的有关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市城管办、“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