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08〕14号
(2008年9月4日)
为深化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8〕6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建立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的基本形式,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重视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但要清醒看到,我市民营经济比重大,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外来创业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协调劳动关系任务日趋繁重,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及广大企业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这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坚持共享共赢。着眼于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利益,处理好效率与公平、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的目的。坚持依法协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和协商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注重规范。坚持和谐稳定。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摆在首位,通过集体协商,达成协商主体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实现企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2010年底前,全市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80%以上,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已建工会的企业,2009年底前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推动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杭州市争创浙江省创建法治区、县(市)工作先进单位”和“杭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的考核内容之中。
二、工作内容
(一)健全职工参与制度。职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主体,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是工资集体协商取得实效的前提。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广大职工增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协商主体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代表意识,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工会组织要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凡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应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方启动要约程序。
(三)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按照《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
(四)规范劳动保障审查制度。工资协议签订后,企业应在7日内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工资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协议的条款内容、协商的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法出具《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五)健全履约监督制度。健全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努力提高集体协议的履约率和职工满意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主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
(六)重点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各地区、各系统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快建立行业性的企业代表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因地制宜搭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
建立健全企业代表组织。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指导和帮助建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已建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要认真履行雇主代表的职责,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指导县级及县级以下区域内,规模较小、行业相同或相近、生产经营特点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建立行业、区域性企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与职工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加强指导建立行业工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为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工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不断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要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基层工会人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
各地区、各系统要把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全面建立以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工资民主共决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广大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市委、市政府建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王金财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沈坚和副市长何关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精心制订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
(二)分解指标、明确任务,扎实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我市明确2008年的工作目标是:全市已建工会的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5%以上,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达到90%以上。各地区、各系统根据今年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指标,狠抓落实,保证目标任务完成。
(三)培育典型、以点带面,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各地区、各系统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探索实践行之有效的集体协商办法;注重组建行业工会,培育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在集体协商中的主体作用。针对不同区域、行业特点,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推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到2008年底,每个区、县(市)至少要培育一个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典型,并以此为榜样,以点带面,使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更大范围开展。
(四)加强培训和指导,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协商代表的作用。杭州市已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委员会,并聘请了一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各地区、各系统也要尽快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发挥其作用,通过委托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与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委派集体协商指导员直接参与基层工会与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等方式,推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组织集体协商指导员对企业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通过集体协商指导员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推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经贸、民政、国资、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合力推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相应的规定和办法,指导督促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平等协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完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等制度,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严把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关,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健康发展。
各级新闻舆论部门要大力宣传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