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问答(二)
1、新税法是否取消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新税法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而不是完全取消。新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一规定更加突出了产业政策导向,贯彻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也体现了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
2、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内容是什么?
答: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内容是: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答:新税法所设独立的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中对应纳税所得额重新定义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了原税法定义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规范上,属完全新增的条款内容是:(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和对象;(2)增补了税前扣除的支出的原则;(3)规范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称谓并统一了其税前扣除的比例;(4)新增六个条款,将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资产的税收处理规定加以统一、规范并提升到法律的层阶;(5)新增了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之规定;(6)增加了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条款。
4、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新老税法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老税法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新税法调整了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对内资企业来讲,适当提高了扣除比例,有利于调动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解决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负过重的问题;对外资企业来讲,公益性捐赠由原来的全额扣除改为在比例内限额扣除,也是参照国际惯例,保持内外资企业的统一。二是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数作了调整。将公益性捐赠扣除计算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主要是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
5、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增加了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条款内容是什么?
答: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增加了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条款,内容是:(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新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了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对各种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调整的内容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它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7、为什么新税法对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要设限?
答: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为了防范利益集团之间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人为形成“资本弱化”,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收负担,新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新税法中对避税地避税进行纳税调整的内容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加,以避税地方式进行避税成为避税的重要方式。新税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税法中明确地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的条款,内容是: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新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即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9、新税法中对一般反避税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针对当前形式多样、方式不断翻新的避税行为,新税法还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对避税的一般防范性规定。新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0、为什么纳税调整补税后还要加收利息?
答:纳税调整是仅指新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新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表明我国在对避税处罚的立法上又前进了一步。利用此次立法时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避税处罚条款,是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需要。对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按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全文完)
(市国税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