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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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服务
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3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杭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7〕32号)的要求,加快我市服务外包(离岸,下同)产业的发展,确保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至2010年,市财政每年整合和筹措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资助或奖励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服务外包企业和企业总部来杭投资落户;
  (二)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
  (三)服务外包企业出口奖励;
  (四)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机构;
  (五)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六)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
  (七)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
  (八)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九)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企业自筹资金创办服务外包专业园区。
  (十)市政府确定的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国内外市场开拓、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整体宣传等其他公共项目。
  二、资助、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资助、奖励范围。
  在杭州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及培训机构。
  (二)申请条件。
  1.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以上,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直接与一家或多家境外发包商签订中长期合同。
  2.经认定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的30%以上、年业务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或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不到30%,但离岸外包收入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直接与一家或多家境外发包商签订中长期合同。
  3.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师资力量和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能力。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在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三、资助、奖励标准
  (一)服务外包企业和企业总部来杭投资落户且有实际税收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7〕8号)的规定给予补助。
  (二)服务外包企业自主品牌的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省、市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名牌和驰名商标称号的服务外包企业,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扩大离岸外包业务,对出口规模和增长幅度名列全市服务外包企业前列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机构的资助标准。服务外包企业创建研发机构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的规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五)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和产品的资助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共性建设项目及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软件产品出口及出口加工基地建设项目、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项目,按《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杭信办〔2004〕69号、杭财企一〔2004〕1003号)的规定给予资助。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内外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和取得专利权,并能实现专利产业化的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28号)的规定给予资助。
  (六)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包括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的资助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平台建设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的规定,给予平台实际总投入20—30%的资助。
  (七)服务外包国际认证费用的资助标准。对当年获得CMM/CMMI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按《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信办〔2005〕72号、杭财企一〔2005〕903号)的规定给予资助。
  对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根据认证类别的合理成本确定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取得多项国际认证和认证升级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提出最多不超过三项的资助申请,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八)培训机构的资助标准。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培训人数情况和培训后的学员就业率(指在杭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资助,每个培训机构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另定)。
  (九)人才培训的资助标准。对未获得商务部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资金的人才培训,经市外经贸局认定后给予资助:
  1、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参加服务外包从业技能培训的资助,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0元/人;
  2、对服务外包企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新录用员工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的资助,不超过培训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4500元/人;
  3、属高端人才赴境外定制培训的,经有关部门备案,考试合格被企业录用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经鉴定)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
  (十)对开展培训工作较好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以及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根据年综合考评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示范区和服务外包骨干企业自筹资金创办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对区内的专业设施和产业环境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的资助。在统一组织的前提下,对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展览促销活动,给予摊位费50%资助;对公共布展、广告宣传等公共经费给予全额资助。
  上述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
  由市政府组织的人才培训、服务外包出口奖励和国际市场开拓公共经费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其余符合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市级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配套,即资助资金总额的75%由所在区财政安排,25%由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875%由所在区、县(市)财政安排,125%由市财政以“以奖代拨”的形式安排。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经审批部门审核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3.服务外包企业的认证或升级证书、费用明细清单及外汇局出具的付汇证明;
  4.培训机构的培训方案、课程安排和收费标准以及已颁发的学生考核合格证书、学费发票、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5.企业组织培训的,须提供培训费用清单、劳动合同、员工社保手续凭证、银行水单或外管局结汇凭证;
  6.服务外包专业园区项目创办的可行性报告、竣工完成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
  7.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8.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资助(奖励)项目中,市政府已有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申报、审核办法的,仍按原渠道执行;其余申请项目,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区、县(市)属企业经同级外经贸局(或发改局)和财政局审核认定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申请材料经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助、奖励资金。
  (二)资金拨付。
  每年年初由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并经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财政部门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区、县(市)企业资助资金的市财政配套部分通过市与区、县(市)的财政体制进行结算,并由所在区、县(市)拨付至企业。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收到资金后,属于人才培训的补贴资金,作为负债管理,并及时发放到个人。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扣回资金,并处罚款及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积极做好辖区内资助、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补助资金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该区、县(市)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市财政直接从该区、县(市)财政中扣回。对资助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六、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