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
乡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3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拟订的《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实施方案
(市农业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动物防疫的管理水平和整体能力,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市政府《关于贯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7〕152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稳定生猪生产,搞好动物防疫”的指示精神,采取政府引导,乡镇(村)主体,社会参与,农户(养殖场)配合的办法,建立基层动物防疫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动物防疫管理水平和整体能力,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建设目标
(一)管理系统化。在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免疫、检疫、疫情监测、流通监管、疫情报告、畜禽标识、畜产品安全管理和物资储备等方面,建立较为全面系统的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强化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规模化养殖场(户)应普及使用农民信箱,通过网络传输疫情等相关信息,充分有效地应用推荐的管理软件,做到管理系统化,信息传递现代化,提高动物防疫综合管理水平。
(二)机构队伍专业化。乡镇建有畜牧兽医机构(动物防疫组织),有列编的畜牧兽医专管员;各行政村配有稳定的训练有素的动物防治员、疫情测报员、协检员,工作经费和报酬有保障。
(三)防疫工作规范化。一是动物免疫按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强制免疫密度保持在98%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畜禽挂标率达到98%以上;二是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按法定程序进行,到场到户,上市动物的受检率达到95%以上,上市动物检疫合格率达到100%;三是防疫、检疫的档案台账齐全规范,可追溯性强;四是利用多种宣传途径,对辖区内动物养殖户、经营户开展经常性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防疫人员的科学防控水平,增强广大群众的群防群控意识。
(四)畜禽饲养标准化。加强技术服务指导,引导和鼓励规模养殖场按标准化进行生态养殖、健康养殖,饲养环境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将散户尽可能组织进养殖小区,做到人畜隔离,解决畜禽混养问题。严格遵守用药用料和防疫管理制度,健全生产档案记录,产品达到无公害或绿色标准。
(五)病死动物处理无害化。一要建有处理病死动物的设施和场所;二要落实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运作机制和经费;三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建设任务
2007年建成7个市级动物产地检疫示范乡镇和32个市级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村;2008—2010年将动物产地检疫示范纳入动物防疫规范化建设内容,每年建成10个市级示范乡镇和56个市级示范村。到2010年年底,建成市级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乡镇30个,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村200个;建成的区、县(市)级以上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要达到乡镇总数的70%,建成的动物防疫规范化村要达到村总数的50%。
四、建设内容
按照“有专业机构、有稳定人员、有工作场所、有设施设备、有管理制度、有经费保障”的要求,全面推进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
(一)防疫队伍建设。要建设一支与辖区内动物防疫任务相适应的防疫管理队伍。
1、建立动物防疫领导机构。动物防疫领导机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畜牧兽医、卫生等人员为成员。
2、健全动物防疫机构(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村)动物防疫机构(畜牧兽医站),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设施设备、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
3、建立疫情测报员队伍。疫情测报员应相对固定,并经常组织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和落实工作经费。疫情测报员可兼顾疫病防治、免疫注射、疫情测报、协助检疫、疫情扑灭等工作,各乡镇(村)疫情测报员配备的数量应与防疫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1、冷链系统建设:要有用于疫苗运输、储存和血样、病料采集储存、送检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免疫人员要配齐便携式冷藏防疫箱。
2、动物防疫信息系统建设:要配有信息化终端处理联接网络的电脑、电话、传真机和有关软件等,以便疫情及时上报和防疫信息化管理。
3、疫病检测设备配置:要有采样设备、消毒设备、快速检疫箱和防护用品等。
4、畜禽标识管理设备:要有耳标钳、二维码识读器、便携式打印机等。
5、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一是要在畜禽的养殖专业村、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二是乡镇要有固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场所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综合防疫系统建设。
1、参与新农村建设。动物防疫示范乡镇(村)建设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积极推进农村现代畜牧业发展,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2、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生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排泄物处理、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全面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3、做好畜产品源头安全工作。把违禁药物和畜牧生产投入品管理落实到基层,指导农户科学饲喂,严格检测药物残留,把好产地检疫关,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完善制度建设。
1、动物防疫考核责任制。建立乡镇政府对行政村的动物防疫考核责任制;实施对乡村动物防疫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及奖励。
2、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安全联场带户责任制。落实畜牧兽医人员、乡镇(村)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联系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的防疫和畜禽产品安全责任制。
3、防疫经费保障制度。将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免疫、疫情调查、疫情检测、应急反应、扑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4、防疫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畜禽标识管理、疫苗领用、规模场(户)防疫(含养殖)、屠宰场和畜禽交易市场防疫检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等档案。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加强领导,建立巡查、工作动态通报、经费保障和考核验收等机制。按照全市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乡镇(村)建设的总体任务,按市、县(区)级示范乡镇(村)1∶3的比例分级建设示范乡镇(村)。
(二)加强业务指导。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局(站、所)要成立动物防疫示范乡镇指导小组,指导辖区内的乡镇(村)制订建设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物资、资金、技术等问题,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推广普及。
(三)加强经费投入。各地要以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为契机,把免疫、扑疫、疫情测报、疫苗储备、疫病检测采样、防疫必要器械等防疫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切实解决乡村级防疫人员的服务报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的工作经费,稳定基层防疫队伍;要确保冷链系统、信息化设施、无害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的落实。
(四)提高人员素质。各地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利用宣传窗、成人学校等场所,采取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技能鉴定和比武、绿色证书考试等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人才、信息、技术、管理等交流,总结先进经验,引入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建成一支有文化、懂防疫、会管理的新型防疫队伍。
(五)加强考核和资金补助。各级政府要把创建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乡镇(村)工作列入动物疫病防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市级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乡镇(村)由市农业局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