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7〕15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3日
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印章管理原则
社区居委会的印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印章的使用管理应对居民群众负责。要坚持“依法自治、分级负责、审批用印”的原则,做好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二、印章使用范围
社区居委会印章主要用于日常工作及为辖区居民出具相关证明。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用印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二)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印范围
1、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社区对能如实掌握的情况予以证明盖章;
2、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申请手续证明盖章;
3、其他依法应为居民提供证明盖章的事项。居民要求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同时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三)需社区居委会盖章事项的管理
现有的需社区居委会盖章事项要进行统一清理,其中市直单位事项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清理规范;区、县(市)直单位事项由同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负责清理规范。今后各单位新增需社区居委会盖章的事项,分别由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
三、印章使用制度
(一)明确制发机关。社区居委会印章一律由所属街道(乡镇)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二)实行专人保管。社区居委会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保管,或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授权委托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随意摆放或出借。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
(三)严格审批程序。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原则上先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如违反程序,公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四)建立备案制度。印章使用情况应在用印专用登记簿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等。用印登记册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五)确保规范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印章的日常管理。不得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用印人员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印章更换时,原印章应缴交制发机关,不得弃置。使用已作废的公章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管理指导。各区县(市)、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用印的指导和管理。要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完善民主监督。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纳入居民公约,实行民主管理。社区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会议通报印章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三)实行责任追究。凡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引咎辞职、待岗或辞退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