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3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订的《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
为妥善解决和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肇事方逃逸或当事人确无支付能力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医疗救助,维持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市政府决定,设立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为规范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是指对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确需救助的杭州户籍及外地来杭务工(以持有在杭单位劳动合同为凭)伤亡人员实施救助的社会专项资金。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救助资金救助范围:
(一)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各方当事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确无继续支付能力的;
(二)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人员受伤的抢救费用,各方当事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确无继续支付能力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年内未侦破的所涉伤亡人员的抢救及丧葬费用。
三、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资金;
(三)救助资金的孳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救助资金使用项目:
(一)医疗抢救费;
(二)死亡丧葬费;
(三)对交通事故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仍未获得经济补偿,造成医疗救助及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五、成立杭州市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称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与财政专户的结算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确定若干家有一定综合抢救能力的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畅通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并对医疗机构的抢救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救助工作,并对善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监察局负责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抢救费、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善后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使用、支付程序及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细则,核准确需救助的对象后支付相关费用。其中,属医疗救助绿色通道范畴的,医疗抢救费根据“事前确认、事后支付”的原则,每季度结算并支付一次。
七、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审计报告,资金收支情况以及人员的变动情况等。
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八、本办法由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国家、省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基金)管理法规或规章出台后,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