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7〕44号
(2007年12月6日)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集体经济的服务功能,夯实新农村建设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紧迫感
1、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只有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才能做强新农村建设主体,增强积累和投入能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迫切需要。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将直接影响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进而影响基层政权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和谐环境的需要。只有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才能兴办各类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
2、切实增强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当前我市村级集体经济面临着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主要表现为:随着村办集体企业的转制及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原有村级收入渠道已萎缩消失,而新的增收机制尚未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缓慢,但各项支出却呈刚性增长;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村庄整治和农村公益设施的增加,村级集体经济面临更大的支出压力;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薄弱村运转困难。2006年,全市当年集体经济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还有533个村,这些薄弱村的基本支出难以保障。
3、明确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目标任务。要通过制订政策,落实有效措施,继续深化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创新,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途径、新方法,力争“十一五”期间,全市村级可分配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减少60%以上,80%以上村有比较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来源,50%以上村有较强的经济发展后劲,20%以上村的集体经济收入超100万元。
二、因地制宜,多途径开辟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
4、依托区位优势发展物业经济。地处城郊接合部、中心集镇及工业园区周边等区位优势明显的村,要通过用足用好留用地政策,发挥征地补偿费多的资金优势,实现土地资产和资本的有效结合,兴建标准厂房、写字楼、专业市场、宾馆、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服务社会设施等项目,以获得稳定的物业租赁收入。
5、依托产业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地处山区、半山区和土地较多、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村,要充分利用当地山林和农业资源丰富的优势,特别是利用村级集体统管的山林坡地和荒山、荒水、荒地、荒滩等“四荒”资源,发展特色经济。村集体可围绕当地特色产业,集体独资或联合农户参股开发建设特色农产品种植或养殖基地,然后通过发包以增加村集体的发包经营收入。
6、依托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休闲经济。对山水等旅游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或具备一定农特产品资源优势的村,要通过发展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等形式,增加村集体的资源开发收入和服务经营收入。对集体存量资金较多但本地可用资源较少的村,可采取“走出去”战略,通过异地购买资产、开发资源或入股经营等方式,增加村集体的投资收入。
7、依托“联结工程”优势发展合作经济。对纳入市、区县(市)“联乡结村”工程的村,要充分利用集体或农户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与联结企业在政策、资本、技术和信息等方面长期而有效的对接,通过共建共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增加集体可分配收入。
三、加大扶持,努力培植村级集体经济新的增长点
8、盘活非农建设土地资产。对村集体使用年限较长、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的建设用地,依法给予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并允许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也可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经营,以实现集体土地资产的最大值。
9、鼓励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村集体通过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增加的有效土地,归村集体管理使用;村在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中获得的折抵指标和复垦指标,优先用于本村建设和发展;由于规划等条件限制无法在当地落实地块的,经区县(市)、乡镇(街道)协调,可在工业园区内落实地块建设标准厂房;折抵指标调剂使用的,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在农民新村建设中,对区位优越、多户农户要求获得的宅基地,经民主决策,允许村集体采取拍卖的形式分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得宅基地有偿使用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10、完善和落实村级发展用地政策。要结合村庄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根据村庄规模和耕地面积,为行政村安排一定的农转用指标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对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或撤村建居的村,要继续落实好留用地政策。
11、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要求,为积极鼓励农民群众通过投资、投劳等方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各区、县(市)要对农民以“一事一议”方式兴办共同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项目,按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自2007年起的5年内,市财政将每年安排资金,根据各区、县(市)实际筹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以奖代补。
12、支持村级创收项目建设。为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后劲,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的经济项目,自2007年起的5年内,市财政将每年安排资金,以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必要支持。市直部门及区、县(市)在安排扶持项目上,要向具有造血功能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倾斜,并努力做到扶持项目不留缺口。村级物业租赁收入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13、鼓励企业投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鼓励村企自愿结对,合作开发。结对企业可以与村合作进行旧村改造,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兴办会所等经营服务设施。以投资联营等形式,利用结对村的存量土地、山水资源等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财政支农资金要优先予以立项补助或奖励。企业所得收入中定向用于结对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可按规定税前列支。对在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结对企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联乡结村”活动,要注重扶持具有造血功能的村级集体经济增收项目。
14、实施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保障工程。为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以2006年度农经统计年报数据为依据,2007年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不足1万元的行政村予以补助,2008年起至2011年,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包括省财政补助收入)不足5万元的行政村予以补足,由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分级承担。市财政资金将实行分类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农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提出。各区、县(市)要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的误工报酬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开支,不得移作他用。高速公路沿线整治补助,要优先安排沿线的集体经济薄弱村。
15、化解村级债务。要通过清查统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摸清村级债务的数量、结构和成因。要积极探索化解村级债务的措施和办法,通过划账转债、往来冲债、清收还债、核销减债等有效措施,切实化解村级债务。各区、县(市)要将控制和化解村级债务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的考核内容,对各地主动化解村级债务绩效显著的,要给予资金奖励。
四、加强管理,不断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
16、完善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进一步规范村会计委托代理的程序、范围和会计账务处理的流程,明确会计委托代理岗位的职责;全面推行农村会计核算电算化,积极推进县(市)、乡(镇)、村三级财务管理网络化建设,实现财务数据的实时传递、实时查询和实时监控。各区、县(市)要安排一定资金,加快推进该项工作,强化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各乡镇要为会计代理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其办公经费和代理会计工资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17、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严格收支审批,努力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完整、公开时间定期及时、公开程序公正规范、公开方式方便有效。要全面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制度,按照“三年轮审”要求,规范审计程序、严格审计行为、抓好整改落实。
18、加强村级民主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集体经济民主决策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凡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特别是村集体投资的项目建设方案、资产经营或处置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等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并从程序上严格规范、制度上加以保障、文书上加以记录,形成规范的民主决策机制。要加强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19、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制。加大改革推进力度,重点推进已撤村建居村、“六组团”地区村、土地征用较多且农民已基本农转非村及集体资产较多、集体经济实力较强村的社区股份制改革。全面清查核实村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确保资产真实完整。细化资产量化政策,合理设置股权,进一步明确享受对象。加强对股份制运行的监督,实行定期审计,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五、加强领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本任务,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农村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十一五”总体规划,与城市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并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提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模式和路子。
21、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继续实施“领头雁工程”,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各类组织建设,形成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要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建立健全村级组织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积极探索充满活力的村级组织运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和经济发展职能,通过定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和经营管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
22、推进行政村规模调整。要从有利于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有效集聚、中心镇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出发,适时开展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行政村规模调整中要坚持依法规范、尊重民意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要高度重视行政村调整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和调整后集体经济的发展工作,把集体资产融合处置到位、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作为检验行政村规模调整是否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切实抓好。
23、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义及典型的宣传力度。要加强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协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供有益的指导和有效的服务。要强化监督考核。各区、县(市)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列入对乡镇(街道)考核的内容,并与乡镇(街道)领导的政绩和选拔任用挂钩;各乡镇(街道)也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对村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并与村干部的经济待遇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