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35号
时间: 2007- 09- 29 04: 5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
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建委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我市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管理,保护住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按照城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开展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旨在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确保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杭州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总协调人,市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法制办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试点范围
  西湖风景名胜区灵隐村、双峰村。
  四、工作原则及程序
  (一)坚持自愿申请和不增加农转非居民(农民)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房地合一”的原则,即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相一致。
  (三)办理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初始登记,应先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转移登记,应先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再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若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存在违章建筑、违法用地的情况,应先对违建部分进行查处,经查处并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和发放产权证。
  (五)已办理初始登记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及风景区管委会确认后,方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转移,但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
  五、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9月初至10月底)。
  主要工作内容:对灵隐村、双峰村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含对房屋建筑年限、使用现状、报批情况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情况调查),并进行政策宣传,以取得村民的支持。
  (二)政策研究阶段(2007年11月初至12月底)。
  主要工作内容:结合调查摸底情况,认真梳理、科学研究、积极创新,制定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正式运作阶段(2008年1月初至3月底)。
  根据拟定的政策,受理村民申请,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六、部门职责
  (一)市建委:负责协调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相关办证流程和细则,以方便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指导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开展具体的调查摸底工作。
  (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和政策解释工作,充分掌握两村的实际情况和村民意见;负责指导村民的具体办证工作,并做好与市建委、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试点工作涉及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认定和查处工作。
  (四)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负责对试点工作中涉及违章建筑、违法用地相关政策的指导。
  (五)市法制办:负责对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进行把关和指导。

  附件: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