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杭州市区社区助老助残公益性岗位
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关于杭州市区社区助老助残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杭州市区社区助老助残公益性岗位
规范管理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为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杭政函〔2005〕65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社区助老助残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对象
本市非农户籍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社区助老助残公益性岗位的服务对象:
(一)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
(二)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不在市区的空巢老人;
(三)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
(四)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人员。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标准参照《杭州市区困难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和鉴定标准》(杭残联教就〔2007〕2号)执行。优抚对象的确定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二、服务对象确认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对象,须本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优抚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无”老人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审核后,统一将名册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确认。
(三)助老助残服务对象每年确认一次。
三、服务内容
(一)探视慰问:上门探视安全、慰问平安等;
(二)代办服务:代办生活必需品、代办中介联系、陪同看病等;
(三)家务服务:居室清洁卫生等简单家务劳动;
(四)其他确需提供并经社区同意的服务内容。
四、服务人数配置及服务要求
(一)每个助老助残岗位的服务对象应不少于5人。
(二)助老助残服务人员每周上门为每位服务对象服务次数应不少于5次。
五、服务形式
(一)建立助老助残服务人员工作情况反馈制度。由服务人员对服务对象的服务起止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情况等进行登记,并由服务对象确认签字。
(二)建立助老助残服务人员考评制度。对于服务人员三次(含)以上考评不合格的,街道(乡镇)可提前解除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三)各社区应充分利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平台,通过呼叫系统或“爱心券”等方式,加强对助老助残服务人员的服务管理,并做好台账资料、人员调度、督导指导等有关工作。
(四)街道、社区要建立助老助残服务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服务对象出现的突发情况、意外事故及因服务产生的纠纷等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以及街道(乡镇)应制定本辖区助老助残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街道(乡镇)、社区应加强对助老助残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的管理,确保助老助残服务健康发展,并与居家养老、助残工作紧密结合,互相配合,共享资源,齐抓共管,促进助老助残服务工作规范化。
(二)各区、街道(乡镇)应做好助老助残服务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不断提高助老助残的服务水平与质量。
(三)患有各种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助老助残服务工作。
(四)助老助残岗位的人员录用、协议签订等按《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6〕139号)执行。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按《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