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86号
时间: 2007- 08- 23 04: 3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
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
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
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率先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6〕127号)精神,结合我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实施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高污染燃料的划分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石煤、粉煤、煤泥、型煤、焦炭、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1%、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气、高炉气。
  二、禁燃区的划定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采取分块分期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第一阶段(2007年底):建成区内。
  2.第二阶段(2008年底):绕城公路以内。
  3.第三阶段(2010年底):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的全部区域。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2010年底,全部区域。
  (三)萧山区和余杭区根据分块分期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第一阶段(2007年底):萧山区城厢街道、北干街道、蜀山街道、新塘街道等街道和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临平建成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塘栖镇建成区、余杭镇建成区、良渚文化保护区、天都城。
  2.第二阶段(2008年底):崇贤镇。
  3.第三阶段(2010年底)
  (1)萧山区:临江开发区、江东开发区、临浦镇建成区,各工业功能区以及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2)余杭区:钱江开发区、瓶窑镇建成区、仓前镇建成区、闲林镇建成区、各工业功能区以及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四)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根据分块分期实施的原则,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1.第一阶段(2008年底):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建成区。
  2.第二阶段(2010年底):富阳市、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省级工业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以及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三、实施时间
  禁燃区实施期限为2010年底。
  四、禁燃区的管理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管理。
  在禁燃区内,所有项目均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热电联产企业除外),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各区、县(市)的工业园区内必须实行联片供热,不得自行安装锅炉。
  (二)禁燃区内工业企业的管理。
  1.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2.在禁燃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小于4吨/时窑炉的单位)必须按时段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在禁燃区内的工业企业(大于等于4吨/时窑炉的单位),其天然气供应或集中供热建成前,必须按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削减排放总量;建成后必须改用天然气或集中供热作为能源或热源。
  (三)禁燃区内第三产业(含机关、事业、学校、餐饮服务业等)的管理。
  必须按时段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并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市环保局可根据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和杭州市实际情况适时对禁燃区划定范围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环保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禁燃区燃料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将对市场上的燃料销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本意见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视为经销国家禁止经销商品的行为,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按照《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地对于目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灶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单位,可从环保治理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结合旧城改造,加快管道气建设,提高城市气化率,逐步减少对居民用固硫蜂窝型煤的供应量。
  (八)在禁燃区内,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公安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九)高污染燃料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城管部门应加强监管。
  (十)锅炉质检部门应根据禁燃区划分范围,对应停止而未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不予年检。
  五、其他
  (一)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在2007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辖区2007—2010年分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市政府对禁燃区实施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