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07〕10号
(2007年7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38号)精神,进一步繁荣我市农村文化事业,促进农村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文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我市“名城强市”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内容;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按照加快建设“名城强市”和“生活品质之城”的总体要求,以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以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网络为重点,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活动场所;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增强文化工作活力;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为重点,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以培养农村文化人才为重点,巩固农村文化队伍;调整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促进我市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农村文化建设必须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努力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积极探索鼓励和支持多元参与的模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激励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共同推进农村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
坚持“合理统筹、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对文化资源的规划、组织、管理和协调,实现各种文化资源的合理统筹利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联乡结村”活动、农民培训、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载体,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及人才、技术、物质资源,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统筹安排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种类繁多的文化服务,合理调整公共文化资源,逐步增加为农村服务的资源总量,建立健全“文化下乡”的长效机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通过新建、改建、共建等多种形式,实现相关设施的共建共享。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保重点、保平衡、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优先解决农村“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等问题,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农村文化的发展;加强文化基础设施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建设设施与丰富活动、送文化与种文化、文化继承与文化创新的关系,繁荣文化,提升农民群众整体素质。
坚持“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区、县(市)政府是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努力构建农村文化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提供量足质优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落实工作经费,高标准地建设基层文化设施;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文化干部专职专用问题;开展丰富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为群众提供“就近、便利、多选择”的文化服务。
(四)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的农村文化建设新格局。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文化服务机构和网络健全,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基本理顺,文化产业较快发展,农村文化消费市场有效开发,农民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基层文化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和农民整体素质明显提升。文化阵地覆盖率、文化资源利用率、文化服务能力等在全省和全国领先,全市60%的区、县(市)成为省级以上文化先进县,其中全国文化先进县达45%;全市85%的乡镇(街道)成为“杭州东海文化明珠”,其中“浙江省东海文化明珠”达45%;农村行政村均建成文化集中活动场所。创建市级文化示范乡镇(街道)50个、示范村300个、示范社区100个(其中省级文化示范村30个、示范社区10个)。每年送文艺演出、电影、图书到农村基层,保证全市每村每月安排放映一场电影,每个乡镇每2个月安排一场演出,50%的行政村建有图书流通站(点)。广播电视基本实现村村通、长期通、优质通。出版发行网络覆盖到乡镇(街道)。文化在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中办发〔2005〕27号文件提出的“到2010年,实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的要求,切实加强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文化设施建设,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各区、县(市)文化馆和图书馆建设要达到国家一级馆的标准。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文化艺术中心,有独特地方文化资源的地区可建设特色博物馆。乡镇(街道)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设集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并根据当地人口、经济发展等状况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文化事业工作。同级政府应保证综合性文化站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淳安县的乡镇(街道)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的乡镇(街道)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富阳市及市区的乡镇(街道)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各中心集镇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各行政村要按照“一村一室”的要求,采用新建、改建、共建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建设“一室多用”的村文化活动室,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努力做到相关设施共建共享。淳安县三分之一以上的行政村要建成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功能相对完备的村文化活动室,其他地区要推进村文化活动室的标准化建设。
(二)积极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依托各行政村文化活动室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加快基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点建设,实现区、县(市)建有分中心,乡镇(街道)建有基层中心,行政村(社区)建有基层服务点。到2010年,文化信息资源共享覆盖率达到75%以上,使广大农民群众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信息资源。
(三)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至2008年,20户以上自然村基本实现550兆有线电视网络进村入户,广播电视“村村通”任务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全面完成,自然村基本完成。实现各乡镇(街道)建有广播电视站、各行政村建有广播室,有线广播农户收听覆盖率达到80%;至2010年,达到95%以上。实施有线调频广播“村村响”工程,全市95%以上有线电视联网的行政村通过有线调频收听4套以上广播节目,并确保广播电视“村村通”、“长期通”、“优质通”,至2010年实现“数字通”。
三、统筹城乡文化资源,强化“三农”服务重点
(一)建设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大力推广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认真实施“2131”工程。加强农村影院基础设施、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培育和发展农村个体放映队,加大主旋律影片、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和科教影片的放映,建立多种所有制、多种主体和多种发行放映方式相结合,政府购买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多层次农村电影市场新体系。到2010年,确保实现每村每月放映1场电影的目标。
(二)改进图书服务运行机制。重视服务“三农”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增加广大农民群众买得起、读得懂、用得上的通俗读物品种和数量。合理规划,稳步推进图书“一证通”工程建设,构建图书信息四级服务网络,实现图书资源城乡共享。充分发挥农村图书馆(阅览室)的作用,及时补充农民群众喜爱的报刊杂志和书籍,引导农民群众学文化、学技能。加大对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实现农村常住人口人均拥有1册书刊的目标,并每年按一定比例更新。
(三)继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长效机制,逐步把临时性、分散性的援助帮扶转变为有组织、有制度、有保障的运转体系。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使“三下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对重要项目和产品采取财政补贴或政府采购方式,直接送到农村。组织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并将活动覆盖到85%以上的乡镇(街道),有效缓解广大农民群众“看戏难”的问题。
(四)增加公共媒体宣传内容。各级新闻媒体要把面向基层、服务“三农”作为主要任务,多出广大农民群众欢迎的精品栏目和节目。重点办好杭州日报农村版、杭州人民广播电台农村频率和杭州电视台农村频道。各区县(市)电台、电视台要开辟新农村建设专栏和节目。
(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文化事业。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捐赠,重点捐助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文化实体及文化活动。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并可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发动社会力量,实施“文化扶贫”工作,重点扶持人均收入3000元以下贫困村的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活动。
四、发展地方特色文化,深入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一)加强“三农”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制订农村文艺创作规划,鼓励和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每年创作并推出一批优秀农村题材的文艺作品到农村巡回演出。对农村题材的重点剧目创作给予重点支持。重视农村业余文艺创作队伍建设,加强对业余文艺创作人才的辅导和培养,扶持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出具有乡土气息和较高艺术质量的文艺作品。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按照“三贴近”的要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活动。支持文艺团体和演出单位面向农村、面向农民,走乡进村为广大农民群众演出。鼓励农民群众自编自演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文艺节目。丰富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市级重点抓好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村文化活动品牌,区县(市)、乡镇(街道)要大力推进集镇文化、村落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和广场文化,形成多层次、多类别、多样式、城乡联动的农村文化活动新格局。
(三)大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强对农村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利用。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以各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审美价值的古村落(村寨)、古建筑为保护重点,对农村传统文化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性整体保护,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各区、县(市)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配备必要人员,落实专项资金。开展“民间艺术之乡(镇)”、“特色艺术之乡(镇)”和“民间艺术家”的评选活动,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民俗旅游等项目,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园、名人、名品,全面带动基层文化活动的开展。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农村文化活力
(一)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按照全市文化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推动区县(市)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文化站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的改革进程,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区县(市)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文化站等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实行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挪作他用的,要立即收回。各级财政要确保农村文化机构和设施正常运转的经费。区县(市)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文化机构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积极支持农村民办文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实体,从事农村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开发文化资源,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支持农民群众组建非公有制的文化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开展图书分销、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活动。降低农民自办文化的准入门槛,农村民办文化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施创建文化示范户工程,鼓励农户组建文化室、图书室、民间博物馆、艺术馆等,允许其以市场运作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区县(市)、乡镇(街道)要制定有关政策,落实农村民办文化的优惠扶持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文化建设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要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评价机制,开展创建文化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活动,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制订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农村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群众团体要努力发挥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文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对服务“三农”的重大文化活动、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农村题材的文艺作品等给予支持,不断提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建设投入的比例。市级设立每年400万元的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和每人每年1元的文化活动奖励扶持经费,重点支持相对欠发达地区的文化建设及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戏送书工程、文化活动繁荣工程、文化队伍素质提升工程、文化先进创建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项目,并安排1200万元用于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各区、县(市)要按照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以上的标准设立文化活动专项经费,并对照省、市有关要求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各区县(市)、乡镇(街道)要合理分担村级文化设施建设资金,整合有关支农资金,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综合性文化设施建设。要将宣传文化领域的有关专项资金向农村倾斜,加大对农村题材项目的资助力度。全市文艺出版评奖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涉农优秀文艺作品的奖励。要从市本级艺术创作经费中划出部分经费,用于电视台、电台自办“三农”题材栏目的扶持奖励。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文化事业,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对乡镇文化工作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并积极调整队伍结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文化工作。要逐步建立村文化管理员队伍,做好村文化活动室(中心)的管理工作。制订农村文化队伍培训计划,加强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逐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每村拥有1支或多支农民业余文化队伍的目标。要保障农村文化工作者的工作条件,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扶持农村文化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对农村文化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文化单位和基层文化工作者予以表彰。
(四)规范农村文化市场。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和完善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体制,不断改进管理手段和方法,实现管理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依法加大农村文化市场的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取缔无证(照)经营。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电影放映、印刷业、出版物市场、网吧等的管理,坚决打击传播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