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国内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7〕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国内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国内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国内友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与国内兄弟城市的合作交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宗旨
(一)我市与国内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开展合作交流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我市的国内友好城市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的战略,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与友城一起,共同推进区域合作。
(三)我市的国内友好城市工作以增进双方的了解和友谊,开展经济、科技、文化以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经济和社会共同发展为宗旨。
二、友好城市关系的缔结
(一)与我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国内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以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为主;在一省范围内,原则上只缔结一个友好城市。
(二)拟与我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应具有一定的合作交流基础,即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三)缔结友好城市的程序:
1.由市经合办负责对拟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进行考察调研,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2.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3.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经合办与对方城市的国内合作交流部门进行协调,商讨缔结友好城市有关事宜,起草友好城市协议书,商定缔结友好城市的签约仪式方案,报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
4.双方签订的友好城市协议书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友好城市间的交流活动
(一)原则上每5年由市政府领导带队对各友好城市进行一次访问,交流情况、增进友谊、加深了解、推进合作。友好城市访问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由市经合办拟订访问计划,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团赴友好城市考察学习,互通信息,促进合作交流。
(二)利用我市举办的庆典、经贸、会展等活动,有计划地邀请友好城市的领导来我市参观考察,推动友好城市关系不断发展。
(三)友好城市政府代表团互访活动的费用一般自行解决。友好城市工作开展的有关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友好城市日常管理工作
(一)友好城市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经合办负责。其主要职责:负责对拟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进行考察调研,撰写专题报告,报市政府审批;编制友好城市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市领导出访友好城市的协调联络和活动方案制定等工作;配合做好友好城市党政代表团来我市考察、访问的接待工作;负责与友好城市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和掌握友好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负责推进与友好城市间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
(二)对已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双方市级部门之间不再另行缔结友好关系。友好城市市级部门之间开展的活动应通报市经合办,纳入市友好城市工作总体活动计划。
(三)市经合办应加强与友好城市驻杭办事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服务工作,开展必要的交流活动。
(四)友好城市之间连续5年以上未开展互访考察、合作交流等活动,友好城市关系自然解除。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