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7〕33号)
时间: 2007- 05- 25 10: 46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
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7〕3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
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129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重要作用,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校外成长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1、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可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儿童活动场所、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科技(图书)馆、博物(陈列)馆、青少年体育活动设施、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是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由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经全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估认定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是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组成部分。
  2、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平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未成年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3、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下,我市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一个各具特色、功能多样、主题鲜明、互补性强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综合网络,有力地促进了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活动场所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发展不平衡;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衔接不够;校外活动场所管理体制不顺,资源共享和发挥作用不够;师资力量薄弱,人才结构不合理;有的场所内部运行缺乏活力,发展后劲不足,等等。这些问题制约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校外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发〔2004〕8号、中办发〔2006〕4号和浙委办〔2006〕129号文件精神,以贴近广大未成年人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创新理念、完善功能、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健全机制、改善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充满活力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网络。
  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5、基本原则。(1)坚持公益性。以服务青少年为宗旨,坚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由政府举办为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2)坚持实践性。坚持以实践为主要形式,通过各种方式,引导青少年在实践中体验、感悟、明理,切实发挥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3)坚持“三个贴近”。依据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通过广大未成年人熟悉和喜爱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满足他们多种多样的兴趣爱好,促进个性的发展和人格的健全。(4)坚持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政策保障、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等职责。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
  6、目标任务。到2010年,各区、县(市)至少有一个现代化、综合性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或青少年宫,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青少年综合文体活动中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市、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三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网络。基本形成一批设施先进、功能齐全、深受广大未成年人喜爱的校外活动场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校外活动场所教育与管理队伍,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项目和品牌。
  三、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7、各级政府要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要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中都要开辟专门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
  8、“十一五”期间,扩建杭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启动青少年体育综合楼和青少年国际交流中心工程;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新建杭州市科技馆和滨江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33000平方米;建设好新的余杭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建设好江干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图书中心,实现每个区、县(市)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目标。
  9、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发挥现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效益。区、县(市)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确保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主要指标达标,未达标的要改建或扩建,以尽快达标,充分发挥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的龙头、示范、指导、辐射作用。同时,注重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公益性的未成年人教育实践基地,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10、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快农村文化教育事业的要求,加强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利用基础设施较好的学校或其他社会资源,配备必要的活动设施,建立乡村青少年活动场所,就近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农村现有的文化和科技活动中心场所要专门开辟未成年人活动场地,增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项目和内容。
  11、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体系的建设。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青少年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环境教育、生命健康教育、劳动技术教育、体育、艺术教育等活动,不断创新校外教育的内容、形式和载体,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多样化的校外活动需求。
  四、充分发挥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
  12、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各区、县(市)青少年宫(活动中心)要充分发挥普及推广、兴趣培养、体验实践等育人功能,组织开展参与面广、实践性强、实际效果好的校外活动项目,使广大青少年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培养适合各自特点的兴趣爱好,提高综合素质。
  13、市青少年活动中心要发挥示范带动、人才培养、服务指导的作用,为基层青少年宫提供项目设计、活动组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示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帮助基层青少年宫培养人才。区、县(市)青少年宫(活动中心)要将各类普及性的教育实践活动向农村(社区)辐射。农村(社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要善于利用学校和和其他社会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14、各类素质教育(实践)基地要充分发挥场地、自然资源的优势,组织学生开展符合自身特点、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素质拓展、科学普及等综合实践活动,让学生在亲身体验和直接参与中,培养实践能力,树立劳动观念,增强团队意识,磨练意志品质。
  15、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博物(陈列)馆等场所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增强吸引力。要利用基地和展馆资源开展各种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博物(陈列)馆进校园、村(社区)、乡镇(街道)等活动。
  16、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根据学校校外活动和学生发展的需要,精心设计开发与学校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使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单位,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定位和特点,统筹安排校外活动,逐步做到学生平均每周有半天参加校外活动,实现校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要把学校组织和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情况,作为对学校和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17、各级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校外活动场所的主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未成年人活动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要支持少先队组织利用校外活动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教育活动,提高少年儿童的综合素质。社区要主动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联系,密切合作,开展各项活动。青少年宫协会和校外教育协会要组织发动所属会员单位,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献计献策。
  五、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
  18、加强教育和管理队伍力量。根据场所的功能和特点,确保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选拔、任用、评价等工作制度,加强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教育、使用和管理;拓宽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来源渠道,积极引进优秀专业人才从事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精心选拔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懂业务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每年选择一批优秀教师和青年志愿者到校外活动场所从事一定时间的教育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兼职校外辅导员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提供义务服务。
  19、努力优化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省发改委、省文明办等单位联合印发的《浙江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十一五规划》(浙发改〔2006〕274号)精神,按照专任教师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达75%,本科学历的达40%,中高级职称的比例达50%的要求,不断提高专任教师的学历层次,提高未成年人校外教育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对各级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在职人员进行一轮培训,内容包括师德教育、专业知识与技能、现代信息技术等,有重点地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深受青少年学生喜爱的校外教育名师和懂教育、善管理、会经营的校外教育管理者。
  六、切实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领导和管理
  20、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确定分管领导,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把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加强评估、服务、指导和管理。每年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将其作为构建“和谐杭州”和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整体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1、建立健全组织机制。建立全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明办。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规划局和市关工委及新闻媒体等派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发展规划,研究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要加大对各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力度。
  22、要完善经费投入和管理机制。坚持“政府为主,多方筹措,适当有偿”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政府举办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对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给予一定的奖励;积极鼓励社会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捐赠和资助。对一些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特色专长培训项目,经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可以按成本收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经有关证明,实行全部免费。
  23、实行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中办发〔2006〕4号文件精神,对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事业发展;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活动的安全,明确责任,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学校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食宿、水电的安全性,明确安全保护人员,制定意外事故处置预案,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要逐步建立青少年校外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的配套制度。每次校外教育活动实施前,要认真研究制定安全应急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25、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制定校外活动场所评价标准,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管理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与个人要进行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