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见
市委办〔2007〕7号
(2007年4月6日)
进一步管好用好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补偿费),事关农民利益维护,事关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为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严格规范使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义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补偿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土地是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费是土地资产的货币化,是农民的长远生计所在,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对此十分关注。如果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必将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进而直接影响农村稳定。因此,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是保持农村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有效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现实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是国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经济权益的具体措施。因此,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截留或私分。
(三)进一步突出新时期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重点。为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要求。对此,各地必须在坚持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现有土地补偿费的用途进行重新划分和界定,使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既能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当前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能兼顾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二、土地补偿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各地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修改完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意见。
(二)合理使用。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要正确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经济发展与公益事业建设的关系。要继续把用好土地补偿费、开发经济项目作为当前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三)民主决策。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方案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定土地补偿费享受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切实保护农村婚嫁妇女等的正当权益。
三、土地补偿费的主要用途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支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优先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除政府承担部分和安置补助费外,不足部分在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及所需保障资金规模予以一次性支付。杭州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后,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适当补贴,并分年度予以支付。
(二)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承包权证为依据,根据实际征用承包地面积、剩余承包年限及耕种收益计算到户,一次性或分年度支付承包方相应的土地承包权补偿费。
(三)农民生活补助资金的分配。为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根据各地实际,经社员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分配土地补偿费用于农民的生活补助,但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扣除以上两项后余额的40%。土地补偿费用于农民生活补助的享受对象原则上为:户籍关系在本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关系在本村组的农嫁居妇女,户籍关系不在本村组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经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可享受的其他人员。
(四)村级集体发展资金的留存。经保障资金支付、承包权益补偿和社员分配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村级经济及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再进行农户或社员分配。
已纳入各级政府撤村建居的集体经济组织,除补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外,土地补偿费应全额纳入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原则上不得进行社员分配。
四、土地补偿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当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信用社)开设土地补偿费的专门(辅助)账户,并对土地补偿费进行专户存储。各村必须单独设置账户,对土地补偿费实行专账管理,土地补偿费的收支使用要进行单独核算。
(二)严格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决策程序及账务处理。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才能实施。留存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才能报销入账。
(三)加大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民主监督力度。留存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培育经济增长点和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费不得出借,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要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使用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用土地补偿费对外投资或对内建造标准厂房、仓储用房或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的,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的财务账目,对不合理的开支予以否决。土地补偿费的实际收支和使用情况要定期、逐项逐笔地向农民群众公布。
(四)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专项审计。各区、县(市)农经审计机构要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定期对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广大群众公布。对审计中查出的侵占、挪用或私吞土地补偿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还,并提出严肃处理的意见;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工作,及时研究土地补偿费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要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制度,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办法。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收支内容公开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其如期公开、真实公开、明细公开,促进土地补偿费管理工作不断规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