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
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7〕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
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市建委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和租赁行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建设和管理原则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是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来杭创业的政策性租赁用房,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适度保障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部门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管理、日常租赁和综合治安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每年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计划,其中近3年各区每年开工量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上城区为1万平方米);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数量。
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计划、规划、用地等工作进行协调;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对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由市物价局负责对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租金价格实施监管。
三、建设管理
要多渠道筹建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一是坚持政府适量专项供应土地的方式,新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二是坚持以市场导向为主,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一)新建。
1.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区政府提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申请,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采用新增建设用地方式建设的,按土地划拨的方式供地;利用原有村镇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和国有存量土地建设的,按土地划拨的方式供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及拆复建用地建设的,按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的规定办理出让使用手续。
2.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建设经营单位。建设经营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开发建设,所涉及的规税规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标准缴纳。
3.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一般为多层建筑,户型设计按集体宿舍形式为主,配以少量50平方米以下的小面积成套或非成套户型,并设置必要的管理、服务设施。严禁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按住宅套型进行设计、施工和分割出售。
4.以土地划拨方式供地和享受税费规费优惠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其整体项目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不得擅自改变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用途。
(二)改扩建。
在基础设施配套较好和不违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市区工业企业、乡镇二三产企业利用现有合法的闲置房屋,改建、扩建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提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改扩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进行联审,报市政府批准。
2.属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改扩建项目的原有用地性质不变。
3.对于利用临时建筑进行改扩建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杭州市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条款进行建设,报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4.改扩建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其实施拆迁时,仍按原有的用地性质进行补偿。
四、租赁管理
(一)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入住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应凭个人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应与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参照市房管局与市工商局制定的《示范合同》)。
2.签订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租赁协议后,双方应及时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退租或违约处理,由租赁双方按租赁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三)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集中提出申请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可一年一签。
(四)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所有权人需缴纳的有关税费,除上缴国家和省的以外,市级部分收取后全额返还给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所有权人。
五、租金标准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建设经营单位拟定后报市物价局进行价格监管。
六、物业管理
对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应实施物业管理。提倡通过市场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物业管理经营单位,加强对公寓的日常管理。单一产权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可免缴物业维修基金。
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免建社区管理用房,由当地社区统筹进行管理。
萧山、余杭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