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07- 03- 23 02: 58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
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相关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双低办法”?
  答:
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指出农民工的养老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要能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2005年12月下发的《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3号)明确提出,要探索适合外来务工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政策。为此,经过认真调研论证,按照“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职工可选择、制度可衔接”的基本思路,研究制定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办法。
  2、农民工“双低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什么关系?
  答:
农民工“双低办法”是针对农民工群体实际情况,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内制定的带有过渡性、补充性、选择性的特殊规定。
  所谓过渡性,即与农民工自身的工作与生活的过渡性相联系,成为农民养老方式过渡为城镇职工养老方式的“台阶”。
  补充性,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是主体,“双低办法”是一种补充。
  选择性,即农民工可以在统一制度和“双低办法”中自主选择,增加了制度的弹性和适应性。
  3、“双低”具体指什么?
  答:
一是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标准低。“双低办法”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低3个百分点。单位缴费比例从20%下降到14%,降低了6个百分点。
  二是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数相应降低。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基础养老金乘以本人的低标准计发系数。计发系数根据个人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的时间计算(文件中规定了具体计算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计算。
  4、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
符合条件的职工要求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的,本人应填写《“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5、“双低办法”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征收?
  答:
职工申请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后,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单位每月按工资总额20%申报和缴纳不变,其按“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纳比例差额部分,每年年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双低办法”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6%计算后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在年度清算时予以扣除。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低办法”与统一办法之间如何衔接?
  答: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后,参保人员要求改为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的,本人应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变更表》,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前后,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年限的,其个人账户的记账额与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额合并计算。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将“双低办法”的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为: “双低办法”缴费年限×0.678。“双低办法”缴费年限经折算或折算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7、享受双低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
  答: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双低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8、跨统筹地流动,双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规定办理,要求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参保缴费人员办理关系转移的,在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双低办法”缴费年限内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差额后办理。暂时无法转移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不间断计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