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51号)
时间: 2007- 03- 23 02: 5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关于杭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林水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拟订的《杭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日


杭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委 市林水局 市交通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切实做好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2006年我市地质灾害发生和治理情况
  2006年我市全年降雨量比2005年有较大回升,但全年及汛期降水仍偏少。因梅雨期雨量特少,台汛期仅受“珍珠”和“碧利丝”两个台风影响,全年暴雨天数较少,因而引发的地质灾害数量少且规模及造成的损失都较小。2006年5月9日淳安县因暴雨(过程雨量约150毫米)引发近百处崩塌、滑坡,造成多处县乡公路交通中断,并严重影响了05省道交通。7月7日下午,富阳市万市镇和洞桥镇等地遭遇了50年一遇的强降雨(2小时内雨量>80毫米),引发多处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造成部分房屋损坏和倒塌。除上述灾害外,部分区、县(市)因人类工程活动引发了少量崩塌和滑坡灾害,造成部分财产损失,但均未造成人员伤亡。
  2006年全市共投入资金1500多万元,完成了66个地质灾害点的工程治理和人员搬迁避让,使2000余人摆脱了地质灾害威胁。到2006年年底,全市46%的重点地质灾害点已完成治理。
  二、全市地质灾害概况
  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已知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点共有1324处,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其中滑坡占71%,崩塌占21%,泥石流占6%,地面塌陷占2%。
  滑坡是我市最主要的地质灾害类型,在各县(市)和市区范围内都有不同程度的分布,在我市的西部、中南部山地丘陵区较为发育,并在临安市西部岛石镇、新桥乡、马啸乡、清凉峰镇和淳安县西部唐村镇、严家乡、威坪镇、千岛湖镇等地呈集中分布。
  崩塌是我市发生较多的地质灾害,以岩体崩塌为主,主要分布在山区公路沿线,以及采石场、建房切坡等陡峭边坡上,在淳安县环湖公路、千岛湖镇和桐庐县老320国道桐庐镇段等相对集中分布。
  泥石流是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在我市临安市昌化镇和高虹镇、萧山区义桥镇和进化镇、富阳市洞桥镇等地呈集中分布。
  地面塌陷分岩溶地面塌陷和非岩溶地面塌陷两种。其中岩溶地面塌陷主要分布在石炭系和二叠系灰岩隐伏溶洞的地区,尤其在西湖区的转塘镇、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余杭区星桥镇和超山一带发育较集中。非岩溶地面塌陷以矿山采空区塌陷为主,主要分布在余杭区仇山一带。
  我市的滑坡和崩塌灾害81%为公路和山区建房等人工开挖边坡引发,在长时间降雨或较强降雨时极易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强降雨时可引发泥石流灾害,对山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公路交通构成严重威胁。我市的岩溶地面塌陷与抽采地下水密切相关。随着控采地下水措施的实施,岩溶地面塌陷灾害正逐步减少。近年来,我市地质灾害已造成173人伤亡,现仍对近13000人构成直接威胁。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经对多年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分析判断,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4—7月梅汛期和8—10月台风期,尤其是6月下旬至9月上旬。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和崩塌为主,在强降雨时部分地方可能发生泥石流。地下岩溶区若不注意控采地下水,极易发生地面塌陷。
根据气象部门对2007年气象趋势分析,2007年我市年降水量为1300-1400毫米,比常年偏少1成左右;1-9月总降水量为1100-1200毫米,比常年偏少;冬季降水量偏多,春季偏少,夏季略偏少,秋冬季略偏多。另据国际气象学专家预测,在全球气候变暖和“厄尔尼诺”现象的联合作用下,今年可能成为有记录以来的最热年份。
  根据以上情况,预计2007年我市地质灾害发生类型仍以滑坡和崩塌为主,在暴雨时可能发生泥石流。我市地质灾害的主要防范期为4-10月,重点时段为梅汛期和台风期。在夏季和初秋时节,应特别注意防范局部地区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在冬季应注意防范多日阴雨天气引发的小型崩塌和滑坡灾害。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地质灾害的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创建“平安杭州”、“和谐杭州”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群测群防,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设及规划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要加强雨情、水情预测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利(水文)部门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作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政府,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以最快速度通知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为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库周边和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及引发次生灾害;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因公路建设形成的地质灾害,交通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治理;旅游部门要督促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注重预防,避免建设工程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推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监督检查制度。市、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检查评估工作质量。
  (三)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地质灾害隐患。
  在汛期来临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交通沿线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处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凡是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尤其是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设立地质灾害预警员,负责当地地质灾害检查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应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持有情况进行抽查,凡未发放到位的要及时发放,已遗失的要尽快补发;对威胁人员较多、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在醒目处设立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墙或告示牌。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期前和汛期中加强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风景区、电力等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四)增加投入,加强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避让。
  各地要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要按照“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受益者合理分担”;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和费用。
  对位于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学校附近的地质灾害点应首先进行治理。对暂时难以治理的灾害点,在汛期前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把资质条件关,并加强施工监督和工程监理。各区、县(市)应在年内完成“杭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治理计划表”(见附件)所列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设计、治理或搬迁避让工作。
  (五)普及知识,提高群众地质灾害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我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山区面积大,大多数地质灾害点处于偏远山区,防治工作任务重,救援工作难度较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利用世界水日、气象日、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特殊节日,组织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对全社会特别是面向基层、农村进行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地质灾害的监督,及时报道和表彰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严肃处理,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科学化、民主化。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尤其是山区学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的培训。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学校都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进行一次演练。要加强师生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等地质灾害知识的教育培训,同时要尽可能利用一切可行的方法,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对地质灾害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六)完善制度,高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地质灾害报告、灾情速报等制度。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抓紧修订本行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汛期,各区、县(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领导以及值班联络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连续降雨、强降雨及汛期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情况下,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完善预警预报工作程序。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组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小分队。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同时要按灾情速报制度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防灾救灾工作及时有效。
  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凡未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的区、县(市)要在年内开展一次演练工作,通过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内容,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七)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建设单位、在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以及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3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37号)要求,加大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和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确定。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区、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监测人和有关防灾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巡回检查,督促各责任人做好监测预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附件:杭州市2007年地质灾害治理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