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3号)
时间: 2007- 03- 23 02: 5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关于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
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7〕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拟订的《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六日

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一、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伤员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及救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快速抢救工作。
  三、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是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部门。
  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采取“统一受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根据伤病员情况快速就近、有效救治”的原则,保证急救转运高效、安全,保障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五、工作职责。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联合成立“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二)负责各区、县(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建立及日常运转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负责协调落实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所需费用。
  (四)组织建立社会化急救网络,将有一定综合抢救能力的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定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并负责协调处理本市快速抢救机制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以“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为中心,指挥调度各区、县(市)公安交警部门出警。
  (二)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协助急救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治。
  (三)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情况,参与伤员救治处理,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追偿伤员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本地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抢救应急预案。
卫生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督导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落实专家会诊制度,必要时由市卫生局协调组织专家会诊。
  (二)组织市急救中心或各急救分中心指派急救车辆和专业急救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积极实施伤员现场抢救和快速转运工作。
  (三)在各定点医院开设事故受伤人员急救“绿色通道”,落实对伤者救治的措施,并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落实转诊制度,对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设备限制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经定点医院进行必要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伤员病情等信息。
  (四)负责编制急救常识,并在公安交警、运输单位、驾驶人安全学校等单位中进行急救常识培训,提高公安交警、驾驶人及群众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伤情的正确判断和自救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因先期处置不当给伤员造成的继发损害。
  六、接警、处警联动。
  (一)市公安局要建立“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间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和反馈制度,形成电话协调联动网络。各接警、急救台要严格执行接警、处警等制度,做到准确接警、快速传递信息,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拒绝报警人的合理请求。
  (二)各地“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与“120”急救电话、各定点医院值班电话实行互动转接。“110”、“122”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或交通管理指挥室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时,应当问清交通事故的后果及影响,涉及人员受伤的,在通知“122”巡逻车或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的同时,将肇事地点、伤亡人数迅速通知“120”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先得到交通事故信息的,应根据需要指令急救车赶赴现场,同时转告“110”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122”交通管理指挥室,并及时告知伤者送往的定点医院。
  (三)各地要本着“布局合理、快速抢救”的原则,确定急救定点医院,报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确定的急救医院要备足抢救药械,保证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及时做好抢救准备。遇到伤亡事故或接到“120”危重病人预报,应积极抢救事故伤者,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四)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机制主力军作用,加强配合,定期交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相互监督制约工作制度,确保接出警和伤员救助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转。
  七、现场处置。
  (一)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实行事故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制度,并视情通知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处警民警应积极主动配合“120”急救人员及时妥善地抢救伤员。公安交通民警要掌握常用急救医疗办法,并在现场勘查车内配备必要的常用急救物品,努力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二)“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伤员的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抢救处置,并按照急救转运原则分流伤员,对危重伤员应根据伤势情况随车采取急救措施并将其送往具有较强急救能力的定点医院;在特殊情况下要根据现场交警的要求,将交通事故伤员送往定点医院。
  八、医院急救。
  (一)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明确岗位和职责,开辟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合理安排急救流程,确保交通事故伤员的及时有效救治,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理由而拖延救治,并如实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二)急救车救护人员在转运事故伤者途中应通知所要送达的定点医院,并介绍伤者病情,使医院早做抢救准备。
  九、急救资金保障。
  (一)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顺利运行,确保医疗机构治疗抢救费用及时到位,在加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鼓励和倡导驾驶人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以垫付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有受伤人员的急救费、抢救费等依法由保险公司支付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垫付。
  十、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参与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各定点医院急救质量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服务质量差的医院将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实施。

  附件:1.全市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单位、定点医院联系电话(略)
   2.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