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八小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200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八小”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八小”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
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促进我市“八小”(小食品生产加工场、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浴室、小旅馆、小网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着“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现将“八小”行业长效管理及审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和“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加强“八小”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各区要建立政府牵头,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八小”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对2006年年底前疏导发证(照)的“八小”行业经营户(单位),其证(照)有效期满后,对其中已达到审批要求的,予以续办相关手续;对整改后仍未达到审批要求的,由相关审批部门负责上报至当地政府,并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凡新开业的经营户原则上按上述要求办理。
三、环保部门对从事小美容美发店、小旅馆的经营户,应简化环保审批手续。对从事小浴室的经营户,凡属于疏导发证(照)的,原则上按照简化环保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予以续办,对从事小餐饮店的经营户按照本文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凡实行简化环保审批手续的,按市工商局、市环保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卫生部门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八小”行业中新办和续办的经营户,原则上按照有关卫生许可条件的规定予以疏导办证。
五、工商部门对暂时无法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经营户,由经营户出具承诺书,经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同意后,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对经营场所已划入拆迁红线范围之内但在短期内无拆迁可能的经营户,可按此方式办理。
六、对使用电能、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制售白开水的经营户,由工商部门登记发照。
七、对“八小”行业经营项目相同或相近的目录,由市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八、对下岗职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从事“八小”行业经营的,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在发证(照)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免国家规费之外的相关费用。
九、市、区两级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组织查处。
十、本文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八小”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