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2号)
时间: 2007- 03- 23 02: 4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7〕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一日

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各区、县(市)政府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列为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如期完成市下达的任务。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速度,加强批后管理。其中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50%,前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80%,前两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90%。
  (六)政府无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国土资源执法模范乡镇创建活动;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均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联合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当年无重大违法案件,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三、考核办法和标准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考核1次。
  (二)各区、县(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自查,并在每年11月份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三)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办、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抽查、考核。
  (四)各区、县(市)耕地保有量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成果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确认的划区定界面积为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当年经依法批准的面积和未经批准的实际动工面积。未经批准的实际动工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成果为依据。
  (五)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及其变化情况的监测调查、审批等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六)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将其列为对下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列为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四、考核等次
  考核内容规定的6项要求评分值在90分以上的,考核认定为达标;考核分值低于90分的,认定为不达标。在考核评分基础上评选出3个先进单位。
  五、奖惩办法
  (一)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单位(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按等级予以奖励。
  (二)对考核认定为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作出情况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补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纪检和组织部门,并作为各区、县(市)政府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计分表〔萧山、余杭区和县(市)〕(略)
   2.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计分表(主城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