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九日
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妥善处理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我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推动现代市场体系形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根本出路,是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浙政办发〔2006〕150号和浙土资发〔2006〕5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二、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2006年9月6日前已签订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含2006年9月6日前已列入我市搬迁企业名单的工业项目)以及已批准立项的省重点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拆抵指标)的,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2006年9月6日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已签订协议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拆抵指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可列入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凡2006年9月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业项目,且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2004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6日期间,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同时对应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报件已经依法批准或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对2006年9月6日前,涉及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报件已经组件但未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书面承诺,并将报件中的土地供应方式改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方可再上报办理批次农转用审批手续。
(四)因城市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搬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地。
三、简化程序,有效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一)自2006年9月6日起,除上述历史遗留工业项目外,全市其他工业项目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工业用地项目分批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2.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按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用地项目主体为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
3.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出让计划、规划红线等有关资料,向上级政府分批次报批农转用。农转用(含原已为国有的存量用地)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组织实施具体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完成征地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4.单位或企业对已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可以向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具体工业项目地块的出让起价、交地方式和交地时间等均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5.为简化程序,工业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采取网上公告、网上申请、网上竞买的方式,即可直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申请人在网上下载标书等相关文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申请;竞买申请经出让人确认后,申请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参与网上工业项目用地的竞买。
6.土地成交后,由出让人签发《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办理工业项目后续有关审批手续。对属医药、化工、印染、酿造、造纸、农药、电镀、制革、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工业项目,先由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草案)》,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后再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对其他工业项目,由受让人按规定与出让人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因环境影响评价等特殊原因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二)为确保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顺利推进,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持相关资料通过书面联系单会签的形式,征求市发改、规划、环保、经济等部门的意见。除法律法规及审批权限另有规定外,市发改、规划、环保、经济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在接到联系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即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竞买人的资质、具体工业门类、投资强度、产业要求等相关工业用地指标,由市规划部门出具相应的规划指标,由市环保部门出具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由市经济部门出具工业项目考核的有关要求。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均视作同意。涉及杭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之江度假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现有审批权限参照上述要求提出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书面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制定具体工业项目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
(三)简化用地审批程序。为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加快工业项目用地报批速度,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6〕52号文件精神,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在用地报批过程中不再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四)规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工业项目用地考核。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1号)要求,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在工业用地出让时增加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工业用地单位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要求、竣工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并将其作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考核的依据之一。在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对项目投资、建设等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六)严格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审批。凡将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购,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收购价格按工业用途的土地评估确认价与其地上建筑物成本价格组成。地上建筑物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和产权人共同协商后委托评估机构或审计部门确定。
(七)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2006〕31号文件、浙政办发〔2006〕150号及浙土资发〔2006〕52号文件精神,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工业用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