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67/2007-2617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交发〔2007〕25号 成文日期: 2007-02-16
发布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信息化、无线电、交通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累积记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7-02-16 15:23 来源: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浏览次数:

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累积记分制度》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交通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累积记分制度

一、总  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的队伍建设,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的遵章守纪意识与执教服务质量,减少违章(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实行IC卡累积记分制度。

(二)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车管局)对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实行IC卡累积记分管理。

(三)《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 简称《教练员证》)作为教练员执教时的必备条件。市车管局将通过《教员IC卡》的记分考核对教练员进行监督。

(四)凡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执教的教学人员必须持《教练员证》、聘用合同和有关资料,向市车管局申请办理《教员IC卡》。

 

二、记分考核

(五)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9分、6分、3分四种。

(六)教练员在执教中,有下列违章(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值:

1、醉酒后执教;

2、不服从管理,检查时逃逸、对抗检查或对稽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

3、敲诈、勒索、殴打学员的;

4、在执教期间,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有违章(规)或被投诉,自发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接受处理的;

6、不按规定使用《教员IC卡》的。

(七)教练员在执教中,有下列违章(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9分值:

1、把教练车辆交给无《教练员证》的人执教;

2、使用无教练车牌证的机动车辆进行执教;

3、执教过程中擅自离岗;

4、执教与准教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在执教期间,造成一般行车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

6、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教的。

(八)教练员在执教中,有下列违章(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执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2、故意损坏《学员IC卡》或《教员IC卡》使用功能的;

3、收受学员礼金、财物及接受学员吃请的;

4、在执教时放任学员赌博、打架、酗酒及其它非法活动的;

5、在执教过程中,有刁难、辱骂学员行为的。

(九)教练员在执教中,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值:

1、饮酒后执教;

2、在执教期间有赌博行为的;

3、执教过程中,仪表不正,仪容不整洁(背心、拖鞋、赤脚等)的;

4、在执教途中吸烟或者有其它妨碍安全行为的;

5、在执教期间,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6、不按规定安装教练车辆号牌的;

7、不携带《教练员证》和《教员IC卡》的;

8、教学态度差,学员不满意的;

9、在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教练场内进行场地执教的;

10、执教时驾驶不符合教练车安全要求的车辆。

 

三、《教员IC卡》管理

(十)《教员IC卡》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总分12分,从领取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十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的,《教员IC卡》自动失效,需参加再教育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发还《教员IC卡》并恢复到初始分值;拒不参加再教育培训的,一年内不准申领《教员IC卡》。

(十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连续二次计满12分的,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教员IC卡》。

(十三)教练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十四)教练员对IC卡记分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十五)对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教员IC卡》自动失效。

 

四、再教育

(十六)教练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必须参加为期3天的法律法规及理、术科再教育培训,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教员IC卡》恢复到初始分值;考试不合格的,30日后可以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后《教员IC卡》恢复到初始分值;补考仍不合格者,《教员IC卡》自动失效,须参加为期15天的再教育培训考试。

(十七)市车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教练员违章(规)记分查询方式;教员也可以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市车管局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再教育培训考试;逾期1个月不参加再教育培训考试的,《教员IC卡》自动失效,须参加为期15天的再教育培训考试。

(十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对IC卡记分处理有异议并申请复议的,其再教育培训考试的时间顺延。            

 

五、附  则

(十九)对违反IC卡累积记分管理制度的教练员,市车管局将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并将违章(规)扣分情况存档,作为教练员每年考核、评优、评星的依据;各驾培机构也可以通过全市的驾培局域网或其本人的《教员IC卡》查询到教练员的基本情况与历次违章(规)记录,并作为聘用教练员时的参考依据。

(二十)本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