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567/2007-2617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交发〔2007〕231号 成文日期: 2007-12-17
发布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信息化、无线电、交通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2-17 15:22 来源: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浏览次数:

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各区、县(市)交通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各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机构: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交通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市场,提高陪驾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陪驾服务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陪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陪驾机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是指陪驾机构为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熟练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

四、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机构)根据《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五、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陪驾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机构和陪驾服务人员;

(二)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

(三)陪驾机构配备的陪驾车辆两辆以上;

(四)注册资金在二十万元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按照《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557)建立。

六、陪驾机构必须依据《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培训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七、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八、培训管理机构每年对陪驾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质量考核,并对陪驾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九、陪驾机构为驾驶员进行陪驾服务,双方须签订陪驾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陪驾机构应根据驾驶员掌握驾驶技术的实际情况,在陪驾服务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等的熟练应用)的陪驾;

(二)复杂道路(城乡道路、山路、窄路)的陪驾;

(三)恶劣天气(雨天、雾天及冰雪道路)的陪驾;

(四)在驾车过程中进行操作技巧传授;提高驾车人员对行驶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情况的判断、应变处理能力;

(五)传授车辆故障及出险的应对措施;

(六)根据驾车人员的需求提供其他陪驾服务。

十一、从事陪驾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市培训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教练员证》。其陪驾车型必须与准教车型相符,其服务单位必须与《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教练员证》相符。

十二、从事陪驾服务的车辆必须持有市培训管理机构核发的《陪驾车辆备案证》。无教练车号牌的陪驾车辆,其车门两侧必须统一喷有陪驾机构的名称和监督电话。陪驾车型不限,其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按规定装有副制动装置、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陪驾机构不得使用未装有副制动装置的车辆从事陪驾活动。

十三、陪驾机构在陪驾服务中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初学培训及其他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十四、陪驾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陪驾服务费,其标准应符合行业自律价的规定。

十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培训管理机构将根据《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六、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