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二)
时间: 2007- 11- 27 03: 47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二)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
分四个阶段:一是申请阶段,二是受理阶段,三是核查阶段,四是选房阶段。
  2.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流程有哪些?
  答:(
1)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在《杭州日报》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受理公告》。
  (2)符合受理对象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3)社区居委会在公示登记期内登记公示申请,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示表》。
  (4)社区居委会在公示登记期截止后将《公示表》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盖章,并在公示期内予以公示。
  (5)社区居委会在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填写《举报登记表》,并通知被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明。
  (6)社区居委会在公示期截止后填写《公示汇总表》,将所有表格和申请材料送所属街道办事处。
  (7)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经核实举报属实的,不予盖章确认;经核实举报不确切的,在《申请表》上标注并予以盖章确认。随后,街道办事处将所有表格和申请材料汇总送所在区建设(房管)局。
  (8)区建设(房管)局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系统并进行初审后,将初步符合申购条件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申请材料汇总送市房改办。
  (9)市房改办将申请家庭信息送市房产档案馆核查。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退回其申请材料。
  (10)市房改办对基本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摇号(电视直播)产生受理顺序号,并在《杭州日报》等有关媒体上发布《摇号结果公告》。
  (11)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根据《摇号结果公告》,携带相关证明原件,在受理登记期内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领取相应的《受理单》。
  (12)市房改办在《杭州日报》等有关媒体上发布《选房公告》。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持《受理单》到选房现场换取《准购证》,参加选房。
  (13)选房结束后,市房改办在《杭州日报》等有关媒体上发布《选房结果公告》。  (14)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其职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参照上述流程由单位公示并确认。
  申请人属于集体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无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登记。
  3.如何领取《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答:
可在社区、街道、区建设(房管)局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改办)领取《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4.除《申请表》外,申请家庭还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②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家庭入杭籍5年以上证明;
  ④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复印件;
  ⑤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⑥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
  ⑦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
  ⑧师级以上政治部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仅限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其中,填写《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时,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申请家庭填写户籍并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时,应提供户口簿首页以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页。
  ②申请家庭填写的婚姻状况包括已婚、离异、未婚、丧偶四种类型。申请人已婚且与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址内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③申请家庭填写的“上年度收入”和“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均按可支配收入计算(即总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等后的收入)。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及离退休工资上年度工资发放单(或银行工资清单);不设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和其它灵活就业人员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经公示后街道盖章确认;无业人员出具《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
  ④申请家庭填写的“家庭房屋情况”包括“产权性质代码”中所列的申请家庭成员所有或承租的房产。需提供的房产状况证明具体如下:
  a、申请人及配偶均属本市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簿首页房屋(落户地址)产权证或租赁证及其他房屋现有(或已有过)产权证的复印件或房产买卖合同;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分房证明。
  b、配偶(包括入杭时间不满5年的)属非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及单位出具分房证明(居民户口还须提供户口簿首页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属非城镇居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开具的批地份额面积证明。
  c、申请人属本市集体户口的无业人员,原户籍为外地的提供原户籍地房产证明;原户籍地杭州市的提供现居住地房产证明。
  d、同一户籍内申请家庭成员现有(或已有过)的房屋产权证明。
  e、家庭成员属现役军人的,由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的营房部门或房改办开具住房情况证明;如属转业军人的,需由原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的营房部门或房改办开具住房情况证明;退回的军产房提供退房协议。
  f、所有房产、批地建房证明、收入证明需使用统一格式。
  5.为什么要采取确定“受理周期”的方式进行受理?
  答:
为缓解新政推出初期的申请高峰,采取确定受理周期,限定可受理的申请人年龄段的方法进行受理。具体来说,每个受理周期开始前,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上公告受理的年龄段和受理时间,只有符合当次受理年龄段的申请家庭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
  6.申请家庭的选房顺序如何确定?
  答:
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完毕后,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采取摇号方式产生受理顺序。并依据受理顺序确定《准购证》顺序和选房顺序。
  
7.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若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怎样处理?
  答:
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若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其《准购证》作废,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8.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怎样处理?
  答: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市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采取以下措施追回已购住房:
  (1)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购房人拒不退回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由建设单位按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并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解除合同,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
  9.《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上市交易是怎样规定的?
  答:
上市交易有两种情况:
  (1)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买受人无房产的,交易时可减免相关税费。
  10、上市交易缴纳差价收益55%在面积上具体如何计算?
  答:
经济适用住房如无超享受面积部分的,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如有超享受面积部分的:(1)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标准面积部分,经市物价局批复按商品房交易价格销售的,其超面积部分在上市交易时,按商品房交易的相关税费收取,不计缴55%差价;(2)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标准面积部分,经市物价局批复按经济适用商品房交易价格销售的,其超面积部分在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11.《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交易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除在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满5年限制交易年限的,上市交易时仍按原杭价服〔2004〕43号文件执行外,其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2.上市交易缴纳差价收益55%的适用范围?
  答: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保障性、自住性住房。因此,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价款。
  2004年5月,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施行,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执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的规定。而我市2004年3月杭价服〔2004〕43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中对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了上市交易年限后缴纳收益办法与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冲突,因此,杭价服〔2004〕43号文件停止执行。2004年9月,我市出台了杭政〔2004〕9号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对上市交易交纳收益办法作出了一致的规定。到去年,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上市交易年限,因此,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和杭政〔2004〕9号文件精神,明确了55%的具体交纳比例。
  此外,国发〔2007〕2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文件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适用范围并未排除文件施行前已以购买或签定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虽然2004年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2005年省政府第191号令《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均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但是这两条规定与上位法国发〔2007〕24号文件并不一致,因此应以后者为准。
  由于上述条款所规范的对象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制度,根据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其适用的是新政策出台后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间是其能否适用的时间界点,而并非购买时间。
  13.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政府回购是怎样规定的?
  答:
政府回购有两种情况:
  (1)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未满5年不允许上市交易,如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2)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14.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价格如何确定?
  答: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全文完)

(市房管局、“12345”市长
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